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2)

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2)

三是加快形成与治理系统良性互动的机制,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治理成效。一个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固然是社会转型、改革深化的必然产物,但如果缺乏治本之策,任由矛盾无序积累,达到阈值就会动摇治理稳定的根基。国情和现实要求司法对此作出同步回应,逆向探索改变矛盾无序增多的土壤。这一工作不能等待司法发育成熟后再去启动。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具有开放性,系统的生存与发展,要求信息、能量的输入与输出保持大致均衡;系统与系统之间也是一个相互依存、彼此开放、进行信息与能量正常交换的共存共荣关系;同时,系统本身应具备对环境(其他系统)的反馈机制,通过检视、改进输出结果,让输出结果再返回到环境(其他系统)中去,达到影响环境(其他系统)的目的,调节和控制系统的再输入与再输出,从而保持系统的活力。目前,由于司法系统形成了法律解纷的职业优势与资源垄断,担负社会治理主要任务的治理系统产生了对司法系统的信息交换需求,司法系统不能凭借受干预的历史记忆,以“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为由漠视和拒绝这一需求。要加快建立健全司法系统与治理系统的良性互动机制,特别是要发挥司法系统的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深入研究分析各个领域矛盾发生的原因规律,积极主动参与治理决策,使司法建议成为治理决策的重要参谋和必备组成部分;要抓住一个时期矛盾集中表现的典型案件,形成典型判例,借助治理系统的组织机制(党、政、群、社团等基层组织)、宣传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宣讲,使得家喻户晓。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型构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改造矛盾纠纷产生的土壤;要将新型社交媒体变为与社会对话沟通、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新要求、新期待的交流互动平台,及时回应热点关切,逐步建立菜单式、类型化判例的社会发布机制,将新媒体之于社会稳定的负面效应翻转为正面效应;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让每一个公民都能最大限度接近司法、观察司法、体验司法,等等。司法系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治理,会极大弥补治理系统专业性的短板,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同时,司法系统与治理系统共通共治,就会从根本上序化社会,实现从“维护稳定”到“创造稳定”的转变,而这也会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的发生,进而减轻司法系统的案件压力,为加强自身自治性建设争取有利的时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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