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依法治国背景下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学历不是人民陪审员的硬性要求,由此造成人民陪审员学历普遍不高素质参差不齐。一是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审理程序,陪审效果不好;二是个别人民陪审员存在形式主义思想,仅仅将参审履职作为“形象”、“面子”,加上与自身工作冲突,不积极参与审判工作。

2.人民陪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不足。一是目前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由政工部门负责,面对与法官人数同样多、组成结构复杂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管理上存在困难。二是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机制未建立,参审数量不平衡。三是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不健全,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能参审但未更换,有的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年龄较大,没有及时予以免职或选任。

3.人民陪审制存在制度的短板。一是陪审员的参审方式不科学。在目前的实践中,法官易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较好的陪审员参审,导致人民陪审员较难自主参与案件审理并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二是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随意性过大。人民陪审员应当参与哪些案件的审理法律未明确规定。三是陪审员连任有失公平。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四是陪审员制度经费划拨不到位,经济报酬偏低。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目前很多法院财力有限,未将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导致无法或难以兑现其经济报酬,使得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愿参加陪审。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未以立法形式表现,且缺乏体系性和规范性。因此,为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议应该制定我国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来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

2.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法院可设置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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