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制度实施程序
从程序的角度看,需明确规定“三重一大”决策的形式,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的具体形式。主要应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决策:一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采用党委(党组)会集体决策的形式。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采用党委(党组)会、行政首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的形式。采用党政联席会决策,要根据决策事项,按党政工作职责,分别由党委(组)书记、行政首长主持会议。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或党组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无论采用何种决策形式,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从决策的流程看,需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属于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为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有效,对会议决策的几个主要环节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议题的确定,会议的召开,议事与决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强化监督力度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检查,要求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后,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职工代表等,通过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和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畅通干部群众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把干部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成效的重要标准。另外,应实行多方位的决策监督。强化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通过巡视工作、审计工作、绩效评估、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专项督查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议事过程和决策质量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扩大议事决策的透明度,拓宽议事决策的监督渠道,努力构筑社会评价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决策建议、过程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于依法应当决策而不进行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的,未经充分听取意见或进行科学论证而决策造成损失的,违反集体决策规定、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明确权力范围,分清工作责任,明确议事决策的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和责任内容,防止临时动议和随意盲目决策。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决策督查的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各分管领导作为决策督查的具体责任人,有督查、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责任。科学界定调研失误、决策失误、执行失误的责任内容,细化责任的认定,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来逃避个人责任,不断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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