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农村治理法治化困境

破解农村治理法治化困境

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农村治理是基层治理中相对独立的治理领域,农村基础秩序处于巨变之中,农村治理的目标更为繁杂,使得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更为艰巨。

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农村治理法治化是农村巨变时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村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我国农村基础秩序正处于巨变之中,传统的治理方式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治理格局发生了改变。基层政权不再从农民手中汲取资源,国家也通过财政制度设计直接把资源转移支付给农民,干群关系变好的同时,带来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基层政权“悬浮”于农村;村民自治开始了竞争性选举阶段,既解决了村干部成为基层政权“代理人”的问题,也造成了对村干部疏于监管、小官贪腐现象严重等问题。

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村庄内生性力量趋于瓦解。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村庄变得越来越开放、多元,农民也开始发生分化。与之相应的是,传统的宗族、村社组织趋于瓦解,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也无法维系。

农民关于人生意义的定义开始发生改变,传宗接代等终极价值渐渐被个人主义、消费主义等取代,村庄不再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农村出现了人情异化、赌博泛滥、老年人自杀等现象。

与农村巨变相应的是,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也呈现出转型社会的鲜明特征。第一,情、理、法多元规则并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启了大规模的普法进程,但农村依法治理观念并未完全深入人心,其原因是农民法律意识与乡村人情、伦理等存在一定冲突。当前,几乎所有农村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与情、理、法的多元规则冲突有关,如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低保实施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第二,农民道义观念与法治精神并存。农村基础结构和农民价值观的变化集中表现为农村社会原子化。失去了传统村落共同体、集体主义的支撑,农民道义观念表现得更具趋利性,以至于侵蚀了法治精神。比如在征地拆迁、农民上访等社会治理领域,一些农民基于利益诉求,不惜违背法治精神,造成“信访不信法”的怪圈。第三,地方性规范与法律制度并存。传统乡村社会有较为完善的地方性规范体系,依托于宗族、村社组织,农村实现了自治。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治理,仍然保留了部分地方性规范,但已经难以发挥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作用;而法律下乡遭遇了诸多障碍,法治还未发挥支撑作用。当前农村治理法治化需要解决的重要命题是,如何建立一套以法律为支撑的、地方性规范为重要内容的治理秩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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