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对策
农村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程,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在农村法律人才、乡村法规体系、乡村治理机制等方面着手解决相关问题。
农村法律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农村法律人才主要集中在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等机构,他们需要承担大量的行政工作,并不能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而城市法律人才又因人员、资金、技术等原因,基本上不可能给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农村法律人才极为紧缺。充实乡村法律人才队伍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法律专业人才库建设。可以考虑以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机构为阵地,按照一定的人口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
乡村干部法律培训。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比如,对计生专干进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培训;对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水利、农技等方面的法律培训;对村干部进行村组法等方面的培训。使乡村干部在工作中既能遵守法律,也能运用法律,为农村依法治理奠定基础。
尝试实行“赤脚律师”计划。可以利用农村治保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对其骨干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构建既懂法律,又懂地方性规范,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赤脚律师”。
乡村法规体系整理。我国农村治理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我国制定了各个领域的涉农法律,地方政府制定了多方面、多层次、多体系的地方性法规,一些乡村组织也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形成了成文或不成文的乡规民约。要有效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亟须开展乡村法规体系整理工作。
清理乡村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需要清理乡规民约、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相关条文可以体系化,有冲突的条文需要修正。比如,《村民自治组织法》、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各村乡规民约之间有密切联系的关于村庄治理的法规体系,地方政府应该将相关条文清理出来,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分门别类地体系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行条文解释,对模糊性的条文进行明确,对有冲突的条文可以修改。
完善“热法”,激活“冷法”。需要对乡村法规体系进行归类认识,尤其要注意“热法”和“冷法”的区别。一些法律法规在农村治理中经常运用,如村民自治法、土地管理法,这属于“热法”,地方政府需要掌握这些法律实践的真实逻辑,根据农村形势变化作适当调节。一些法律法规在农村治理中因各种原因很少使用,地方政府应该分析其原因,是农村治理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需求,还是执法力量不足,抑或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形势,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
对乡村法规体系进行动态管理。应该建立一套机制,对乡村法规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一方面,根据农村治理形势变化,首先在乡规民约和地方性规范层面进行调整,时机合适建议修改法律;另一方面,对已经修改了的法律,相关地方性规范和乡规民约也应做出适当调整。
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农村治理法治化互为因果,着力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是农村依法治理的基础。
理顺乡村关系。妥善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前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之间的关系,这在实践中很难处理,必须有相关配套措施。首先是要对政务和村务进行划分,村庄治理中的政务由乡镇政府处理,村委会只处理村庄内的公共事务,村委会有责任配合乡镇政府工作;其次是要对两委关系进行准确定位,村党支部由乡镇党委直接领导,配合村委会工作,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理顺乡村关系的目的是,强化乡村治理的透明度,减少乡村治理的灰色空间。
重塑基层政府能力。基层政府必须在人员调配、财政资金、事权安排等方面有足够权力,才可能积极介入乡村公共事务,才可能杜绝私人性治理方式,避免消极执法和趋利执法。
加强村庄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对村庄公共事务,包括集体经济、公共工程、社会福利等事务的议事规则,加强建设老年人协会、妇女协会等社会组织,让村庄治理更具公共性,避免村民自治蜕化为村干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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