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治理体系:三个维度的分权
把上述三个维度综合起来看,全面深化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治理的改革,目标就是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或国家治理结构。若以综合的方法从整体来观察,国家治理改革就不仅仅是经济改革,也不仅仅是社会、文化的改革,而是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整个国家治理结构的改革。相对于过去较为单一性的经济改革,当前这种综合性的改革可简称为治理改革。治理改革是系统重构,不是修修补补,要搭建一个以前不曾有的新的体制框架——具有包容开放特点的国家治理结构。
从经济分权到全面分权改革
国家治理的概念尽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正式提出,但国家治理改革的实践却早已存在。从三维治理结构这个框架来观察过去30多年的改革,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无疑是国家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即便当时没有明确提出,历史却把它纳入到了国家治理改革之中。若不以概念,而以历史演进逻辑来看,昨天的治理改革是自发的,而今天的治理改革则是自觉的。再往前看,上个世纪90年代市场化改革的自觉,也是以之前10多年的探索为铺垫。当今的治理改革,依然没有改变过去改革的基本方向:分权。就此而言,中国改革的基本逻辑依然没有改变,只不过从经济分权转向了更广泛的全面分权改革,这就是当今治理改革的基本内涵,即向市场分权、向社会分权和向地方分权。
经济改革:向市场分权
1978年改革开放,就开始了国家与市场维度的分权,属于经济性分权,即让市场从发挥更大的作用,到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再到现在提出的发挥决定性作用。很显然,经济性分权改革还得继续,并成为当前改革重点之一。改革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不过,从计划体制下的放权,到市场体制下的分权,再到当前国家治理框架下的分权,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这不仅是市场(企业)主体地位的形成,而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从对立开始走向分工与合作。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的向市场分权,不是否定国家的作用,回到亚当·斯密时代,而是通过进一步的经济性分权让国家与市场形成最大的发展合力。毋庸讳言,这最大合力的实现条件至今仍是不清楚的,仍需要长期的探索。这不仅是中国的难题,也是全球性的难题,但好在已经起步了。
社会改革:向社会分权
国家治理结构的改革,除了经济的维度,还有社会的维度。当前的改革已经触及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属于社会性分权的改革,也可简称为社会改革。与经济改革相比,社会改革更复杂,至今也没有一个关于社会改革的完整理论框架,其中存在的误区、误解自然不少。社会改革不只是涉及到社会组织的地位和发展问题,而且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伦理道德、国家凝聚力、公民的自我约束和管理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说经济改革是经济的再组织化,那么,社会改革也是社会的再组织化,也是一种重构。当前正展开的教育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社保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实际上都是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都没有纳入社会改革的统一框架来设计和实施。而这些改革与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国家创新、社会和谐都是一体的。以民生改善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需要社会改革来推进,正如经济建设需要经济改革来推进一样。
与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明确目标相比,社会改革的目标是不清晰的。改革目标的模糊导致社会改革左右摇摆,在以碎片化方式推进。经济改革涉及的是经济组织,经济组织的目标就是追求盈利,而社会改革涉及的是社会组织,即非营利组织,是不追求利润的。比如,事业单位就是非营利组织,当前体制下是一种官办的社会组织。当前在事业单位改革上,没有明确的顶层设计,各个部门、各个领域都是各管各的,各自在寻求突破,有一些点上的经验,如三明医改,但无法在面上推广。教育、医疗、科技、慈善、养老等各领域的体制改革都涉及到一个共性问题:非营利组织,既有官办的,也有民办的,到底怎么定位?这个基本问题没有解决,上述各个领域的改革都面临同样难题:政府怎么管?到底赋予它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种种的不明确导致社会改革很难往前走。就连社会办医、办学、养老等等,都引发诸多的争议,巨大的分歧使社会改革共识难以形成。经济改革是发挥市场的自组织功能,让它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而社会改革是要发挥社会的自主治理功能,让社会有更大空间,更多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供,包括公共服务和社会秩序在内。
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向地方分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启动了向地方分权的改革,分税制一直稳定到现在,应当说改革成效非常明显。但是,向地方分权的改革还没有真正完成。按照我们过去的理解,向地方分权改革,主要是从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上去认识,强调分权的必要性,即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就要给地方更多的权限,而不是从寻求一个合理的国家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认识的。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中央向地方分权,就应让地方成为一个有效的、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使国家治理从集中治理到分级治理,从一级治理到两级治理:一个是在中央层面,也就是国家层面,一个是地方层面。既然中央和地方是两个主体,那它们就有各自的利益。
从我国宪法和历史传承来看,纵向的国家治理结构应是中央、地方两级,这与我们时常提到的五级政府是不同的概念。国家的公共权力不是均匀地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有些权力只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也就是说,在地方省市县乡之间不能再继续划分。例如立法权,按照我们现行中央主导下的两级立法体制,可以赋予地方立法权,也包括一些省会城市和今年《立法法》修改中提到的设区的城市,但整体上看,两级立法体制没有改变。立法权原则上只能赋予省级人大机关,不能按照政府级次再一层层分下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显然,到了市县乡是没有立法权的。司法权也是如此。我们过去认为每一级政府都拥有司法权,结果产生了严重问题。当前正在实施的司法改革就是要理顺司法权的划分,由过去的五级司法改为两级司法体制。再如征税权,并不是每一级政府都有这个权力。原来这个权力完全归中央,正在实施的财税改革也考虑把一部分征税权让地方来分享,但也就是到地方省级为止。与此相对应,我国的征税机关也是两级,即国税局和地税局,不是每一级政府都设有税务机关。由此不难看出,相对于中央,地方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个完整的治理主体。从国家治理这个角度来看财政体制,我国实行的是两级体制:国家财政体制和地方财政体制。这两个层次的财政体制,显然不能以“政府间财政关系”这个笼统说法来涵盖。
因为过去我们没有治理的理念,没有从治理的角度去观察,所以老是谈五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这就把治理级次和政府级次的问题混淆了。财政体制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在治理层面上的体制问题,就是说在国家层面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地方内部省市县乡之间的关系。地方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其体制应当是因地制宜的,地方应设几级政府,是四级政府,还是三级政府、两级政府,不应一刀切。而从现实来看,也已经向这个方向调整,如海南就是三级政府架构。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合于我们国家区域之间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差距差异很大的这么一种现实状况,有效的地方治理也才可能真正形成。两级治理、五级政府,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再混淆。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针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地方内部之间怎么改革,实际上是交给地方因地制宜去做的。有的地方搞了分税制,而有的地方就没搞分税制。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总觉得地方没搞分税制就是不规范的表现。现在看来,需要对这个问题重新认识。
从治理的角度看,我国的两级分权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制国家是不一样的。美国实际上比我们多了一层分权,即政治性分权。就是说美国联邦和州之间是平起平坐的关系,都有主权,是双主权体制,各自有制定宪法、法律的权力,州在不违背联邦宪法、法律条件下可自行制定宪法和法律。我们作为单一制国家,没有政治性分权。与之对应,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是行政性分权。那么,地方内部省市县乡之间怎么分权?与中央地方之间分权的性质不同,地方内部的分权是一种事务性分权和管理性分权,其事权划分主要遵循效率原则和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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