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3)

新时期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3)

下一阶段重点金融立法项目

国家正在编制“十三五”规划,其中将会对金融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完成“十三五”规划的任务,下一阶段需要重点推进以下金融立法项目。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人民银行的职能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经过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在这一背景下,针对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履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职能转变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有必要再次修订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此次修法的重点应当是:加强人民银行灵活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能力;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构建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细化金融稳定职责及手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系统性风险处置与救助、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制度;完善对金融市场、支付体系等领域的管理规定;强化人民银行获取履职信息的能力;完善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及其他职责的有关规定。

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改革目标。修改《外汇管理条例》是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要法律前提。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尽快修改《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为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非金融机构放贷人是我国信贷市场中重要的一类主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非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悄然崛起,已成为信贷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但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实践中还有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其他组织脱离监管。对这些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经营放贷业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以规范。考虑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具有以自有资本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对此类组织的监管应当与存款类机构相区别。法规应当以商业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重点,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债等予以规范。

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规范现金使用、减少现金的流通量、防止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该条例中的主要制度如现金库存核定、现金用途限制、强制转账等规定已与社会实际脱节,实践中难以执行,造成目前现金管理制度存在较大漏洞。另一方面,现金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现金交易难以追踪、取证和定性,现金的大量流通为偷税、洗钱、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国务院也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存取管理,鼓励和引导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通。

此外,未来金融立法工作中还需要修订《商业银行法》,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需要;加快《证券法》修订,支持证券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推进《保险法》修改,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完善《物权法》《破产法》《信托法》等基础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人、债权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期货法》制定,完善期货法律制度;推动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投资基金条例、融资担保公司条例、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等。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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