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新时期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基础金融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结构基本合理、体系较为完备,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部分金融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金融业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形势,也存在不少立法空白亟待填补。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之成为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可靠保障。

近年来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根据“十二五”规划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围绕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目标,大力推进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成果显著。

完善中央银行履职法律制度,深化金融业改革

重大立法方面,2013年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基本规则、信息主体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规则等内容进行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又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被保险存款的范围、偿付条件和限额、保费缴纳主体和费率、基金的运用等规定,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此外,人民银行还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金融业的深化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人民币跨境使用制度建设,简化和便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加强对银行间市场的管理,健全市场准入、交易结算等制度,丰富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类型和层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尤其是网络支付服务,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完善了与支付清算业务有关的支付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制度,规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等管理制度;完善征信机构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洗钱风险评估、涉恐资产可疑交易报告和冻结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了洗钱及涉恐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银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保障银行业稳健经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有利于更好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完善银行业监管规定,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扩大并规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对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范完善。

健全证券期货业相关制度,促进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相关定义,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这些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促进期货业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加强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从业人员的监管。此举有利于强化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人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针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了关于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管理、证券发行交易、基金销售管理、资产管理、信息披露、QFII、QDII等领域的监管规定,加强证券期货业机构管理和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完善保险业法律规定,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进修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交强险的限制,进一步放开了我国保险业市场。出台《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税费优惠、财政支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多项政策支持,对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作出了诸多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修订《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人民币形式出资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此举有利于深化保险业对外开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在保险公司资本管理、保险品种和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销售经纪等方面完善有关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推动金融相关司法制度建设,支持金融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司法解释,对于正确适用保险法、打击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和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护金融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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