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4)

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4)

准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方式

搞好改革与法治的紧密结合,首先要从立法上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推动改革与法治更好结合的着力点。

立法引领改革。即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改革目标和举措,充分发扬民主、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其执政主张。我国立法先行引领改革的例子不少,如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1984年专利法等。实践告诉我们,立法引领改革极其重要,但也十分不易。如何立足实际、把握规律、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是更好发挥立法引领改革作用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立法授权改革。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所谓“良性违法”改革,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否定改革或迟滞改革。党的十八大之后,立法授权改革的方式正在成为一项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的日益重要的立法方式。无论是建立自贸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还是公益诉讼试点、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等,都是经党中央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以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有效的。

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使用最多的一种立法方式,也是以改革推动立法的一条成功经验。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并不是说立法只是对改革成果作简单、被动的记录,而是通过民主和立法程序升华认识、凝聚共识、完善制度,最终形成具有普遍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国家意志。

立法预留改革空间。对有些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的领域,虽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确定了,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认识也不尽一致,这时立法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这也是一个需要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创新探索的立法方式。应当说,我国不少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就调整某一方面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在很多情况下就比较典型地体现了立法预留改革空间的制度安排。

立法消除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和“绊马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进程大大加快,不少是“打包”修改、“一揽子”修改、成龙配套修改,有力配合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只要我们正确把握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一定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和最佳结合,就一定能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双轮驱动作用,改革和法治就一定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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