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书收录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年先生1978年至2012年间的法学文章。从如此大的时间跨度的法学思考中,我们深切感受到依法治国的艰难历程。法治发展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是在人类历史中不断展开的,任何国家的法治都受到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和限制。将深厚的历史积淀转化为法治发展的动力,是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历史塑造法治的形态
历史塑造着法治的形态,也决定着法治道路的多样性。在人类法治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中华法治文明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置身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国法治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不言而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法治是一个价值系统,也是一种实践性知识,法治经验经历一代代人的认同过程,既是价值的张扬,也是知识的拓展。法治经验不但可以帮助人们治理社会、处理纠纷,而且也强化了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和信仰。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精神是一种历史精神,法治智慧是一种历史智慧。只有从历史中探求法治发展变化的源流,才能够厘清法治的内在逻辑。
法治经验既是本土的,也是开放的;既是凝结的,也是流动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认真对待法治经验。法治的逻辑与历史的逻辑具有一致性。刘海年说:“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历史就会发现,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密切相关的。实行法治或法治状况好,社会就稳定,经济就发展。否则,社会就紊乱,经济就停滞,甚至遭破坏。”
法治不是臆想的结果,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研究法治问题,须臾离不开对法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的考察和关注。书中收录的刘海年《中国古代的城市演进与法制》一文,用大量史料论证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历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治理国家、管理城市,从而给那些妄言中国古代没有城市法治的学者补了一堂历史课。中国的法文化传统不仅仅存在于典籍之中,更重要的是存在于丰富的民族生活中。法治是社会政治活动的集中表现,法治规律与历史规律、社会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合的。法治不是外在于历史和社会的,而是推动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内生力量。只有把法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中来分析和阐释,才能认识法治和把握法治的本质。
法治史也是观念史
观念是思想和社会行动的结合点。法治史也是观念史,推进法治的过程也是观念更新和演变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对如何建立新政权、如何巩固政权、如何治理国家等重大问题的思考。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理论界、学术界开始反思破坏法治的历史教训。刘海年、陈春龙陆续在党报党刊发表文章呼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真实地表达了恢复法制的迫切心情,读来心潮澎湃,让人充分感受到真理的力量。如“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不能以长官意志取代国家法律”,“群众运动也要遵守社会主义法制”,“谁要是认为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麻烦’,我们倒认为这样的‘麻烦’很好!”等。这些观点发表于1978年底至1979年初,是突破思想禁区的大胆探索。
有学者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界在所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研讨中,还没有一个议题像‘法治’这个课题分量那么重,这是治国方略与目标问题,非同小可;研讨持续时间那么长,新时期以来一直在进行,还将进行下去;参与面那么广,不仅法学界、法律界,其他公民包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基层社会成员也都参与了。”在这一讨论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犯也是公民”等常识性质的观念,在争论和辨析中逐渐被学界和社会所认同和接受。刘海年、陈春龙在1979年7月25日《长江日报》发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文,文章花了很大功夫论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今天看来,这种论证似乎有些浅显,但是,在当时的思想条件下却具有不可低估的突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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