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2)

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2)

其次,这种错误认识源于没能弄清西方国家政党与法治的真实状况。事实上,即使是在标榜“司法独立”的美国,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仍然是十分突出的。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执政党选派自己党派的人员担任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中,绝大多数是由执政党选派的。根据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的统计,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通常有90%来自执政党的委任。二是执政党利用改组法院构成的权力,强行贯彻其施政纲领和政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罗斯福任总统期间,由于最高法院不配合罗斯福新政的实施,罗斯福便计划用改组最高法院人员构成的方式向法院施压,最终迫使最高法院改弦易辙,积极配合新政的实施。三是党派观念深刻影响甚至支配着司法人员的行为。很多西方学者都承认,党派意识对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

最后,这种错误认识源于对社会主义法治有关党的领导观念的内涵没能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观强调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但同时又明确强调党必须依法领导。党的领导决不意味着不尊重法律原则和制度,不尊重法治运行的规律,不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在中国,任何人无论地位如何、职务多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把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与严格遵守和遵循法律的要求对立起来,事实上是对加强党的领导的错误理解。

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带领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同样主要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三个方面。

首先,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推进,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法治思想领域出现了如下一些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成为西方学术的“传声筒”和“留声机”。近年来“宪政民主”思潮甚嚣尘上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另外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其实质是用西方的法治模式来否定我国宪法及其确立的制度,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封建主义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思想、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在个别地方甚至大行其道。三是敌对势力在法治思想领域制造混乱,通过恶意炒作我国思想领域热点话题、炮制社会事件质疑责难国家治理、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等手段,企图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搅乱当前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进而遏制中国的发展。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要求法治建设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等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是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适应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既大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积极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就是用政策来指引立法方向,把党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我国已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宪法不断适应了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党的政策与法律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取向,以“两个一百年”为奋斗目标,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最后,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党依法推荐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人选,使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位始终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担任。党的各级组织是实施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具体载体。为保证和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加强党在各级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保证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在法治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

(作者: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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