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层面,“两会”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发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4个监督作用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鉴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建议每年“两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即每年“两会”期间,政府在作计划和财政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作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同时,要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4个监督作用,即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的公众监督作用。人大、政协要不断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监督模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为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舆论监督是任何时代都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群众的公众监督与政府决策是相辅相成的,公众监督可以进一步增加政府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符合民意。同时,公众在参与监督的过程中,也会加深对政府决策的理解。
通过发挥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这4个监督作用,可以建立起政府与人大、政府与政协、政府与人民之间良性互动的友好关系。通过全社会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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