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2)

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2)

3个不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课题如何分配?

1、生态环境立法不仅是环境法的任务

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在于建立明确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这显然不是部门法观念下的环境法的任务。

生态环境立法始终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被定位于权力法或管理法,形成了权力法强大、权利法萎缩的状态。

就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而言,重点在于处理好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关系,《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极好的机遇。

2、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机关的事情

当今中国,一方面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资源瓶颈,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坚定的节能减排决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软执行”导致中央决策效力减弱。

从法律的层面看,“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论英雄的经济增长观。

必须重构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尤其是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追逐与竞争本质,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是生态法治建设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任务。

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仅是诉讼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因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涉及对环境资源的两种功能的同时作用,对人的两种权益产生损害。具有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侵害、对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侵害的显著特性,并且由于人对生态环境的双重依赖,使得环境侵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正价值”。

环境侵权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的法理及制度架构,若仍然适用传统侵权法,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并难以发挥妥善的救济功能。因此,建立新的环境侵害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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