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

——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论述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这一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最近,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任务。

一、城乡社区协商成效显著

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协商的重心所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协商实践广泛开展。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城乡社区协商的鲜明特点。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城市普遍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达12.8万个,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城乡居民通过这些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协商,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协商内容不断丰富。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不断拓展协商范围。在具体实践中,城乡居民紧紧围绕生产生活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的化解;围绕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等,开展协商活动。一些地方以县(市、区)为单位研究制定了基层协商目录,将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协商事项列入目录,明确基层协商的具体内容,对开展基层协商进行制度规范。

协商形式广泛多样。各地普遍建立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35%的村每年召开村民会议,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讨论决定。同时,结合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协商的具体事项,探索建立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决策听证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协商议事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稳步推进网络议事协商。

协商主体日益广泛。各地积极引导基层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协商,协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协商。协商主体的广泛参与,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益,更好地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协商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各地通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民主协商程序,普遍建立了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充实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能,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机制、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驻社区单位共建机制。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意沟通体系,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同时,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中也普遍开展协商,形成了与城乡社区协商互联互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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