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怎么划、责任如何定、突破在哪里、追责谁执行?(2)

红线怎么划、责任如何定、突破在哪里、追责谁执行?(2)

四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张“责任清单”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夏光表示,列出“责任清单”将促使领导干部“做好应该做的”和“不做不该做的”。

他认为,“做好应该做的”就是指各级党政领导者应该忠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环境治理改善,否则就要被追究责任。

而“不做不该做的”,则包括干预正常的环境管理工作,插手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工作,指使下属做出不合法的审批行为;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修改或虚构环境监测或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干扰基层正常的环境执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处罚等等。

“这种‘分类-定责-惩处’的制度结构,构成了完整的追责链条,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都有明确的职责界限和失责后果,这样的‘精准追责’方式,大大提高了追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夏光说。

同时,专家表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职责很多,这25种追责情形只涉及众多职责中的一部分,但这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部分。

“《办法》规定的这些追责情形一旦出现就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办法》正是抓住了这些主要矛盾,以追责来推动方方面面责任的落实。”夏光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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