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怎么划、责任如何定、突破在哪里、追责谁执行?(3)

红线怎么划、责任如何定、突破在哪里、追责谁执行?(3)

四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个重大突破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专家表示,此前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的出台实现了追责对象的全覆盖,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这就要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决策项目、实施建设时,不能只简单追求经济发展,而不顾及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张煜星说。

专家表示,在我国的执政体系中,地方党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全局性、方向性的职责,而政府更偏向于执行、落实的职责,因此,在《办法》实施之后,党政追责孰轻孰重,取决于在哪些情形上出现了失责现象。

“如果是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和总体方向上出现决策失误,那么党委主要领导人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如果主要是执行环节上出现问题,那么政府担负的责任更大一些。”夏光说。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专家表示,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引入这样“一票否决”式的规定,并实行终身追责,将对领导干部群体产生极大震动,促使其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职责。

此外,《办法》还注重“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不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而是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在决策时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专家表示,这种重视预防、前移“关口”的做法,有利于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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