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2)

抗战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2)

严厉查处违纪行为

严明组织纪律,查处违纪行为,加强组织净化,维护纪律权威,是党在延安时期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有些党员不愿意去前线和敌后根据地等环境艰苦险恶的地方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当时有一位叫刘力功的新党员,在中央组织部党员训练班毕业之后,在工作分配问题上与组织讲条件,在党组织的多次教育下仍坚持个人要求,不服从组织分配。经中央党务委员会讨论,认为应该坚决开除他的党籍,以维护党的纪律。中央组织部遂开除刘力功党籍,并公布全党,以示警戒。这件事情作为反面教材,在当时引起了广大党员的深刻反思。

除此之外,延安时期还严肃处理了黄克功、刘振球、肖玉璧等违法乱纪者,这些案件在当时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先说黄克功案。1937年10月,26岁的“老革命”、抗大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开枪杀人,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被判处死刑。黄克功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在支持法院判决的回信中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黄克功遂被处决。与黄克功相似,刘振球也为革命立过功。他参加过五次反“围剿”,并担任长征时期某团政委,而且曾在平型关战役中荣立战功。但后来他贪图享乐,贪污公款数百元,被开除党籍并受到法律制裁。对此,时任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的胡耀邦,还针对此案专门写了“拥护开除刘振球的党籍,为党的事业奋斗到底”的主题评论。还有一个典型案件是肖玉璧贪腐案。1940年,老红军肖玉璧在担任边区税务分局局长期间,贪污受贿,利用职权私卖军需品,影响极坏。案发后,肖玉璧被开除党籍,边区法院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不服,也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林伯渠表示,和对黄克功案件一样,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41年底,肖玉璧被处决。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这一时期,正是通过对违法乱纪党员干部的严厉查处,一方面维护了党的纪律的威严,保持了党组织的纯洁性与战斗力;另一方面,团结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保证了党的政策路线的贯彻执行。正如陈云所指出的,纪律虽然带着强制性,但必须自觉遵守,只有使全体党员自觉地遵守纪律,纪律才能成为铁的、不可动摇的、有效的东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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