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党政同责”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3)

环保“党政同责”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3)

追责环境污染,“党政同责”切中要害

这些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环保工作。去年APEC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讲到“要留住APEC蓝”,他在多个场合也表示要“留住青山绿水,要让人们记住乡愁”。同时,《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发布,也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立场、基本态度和实施计划。

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留住“绿水青山”等方面的魄力与决心。《办法》中还有许多新提法、新规定,比如,互相扯皮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要追责、责任人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终身追责等。

上述规定中还有一大特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即“党政同责”——如果一个地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既要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又追究党委领导责任。此举既能有望督促各地方党委与政府共同承担环保责任,又为同时问责党委和政府成员提供了切实依据。而且,“党政同责”也为解决我国其他社会问题提供了很重要的范式。

“党政同责”是重要的价值还原,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的党委与政府班子往往存在“交叉任职”。比如,地方党委成员有的也是政府班子成员,甚至一些乡镇级别的党委班子和政府班子的重合率特别高。这也决定了党委和政府都要负起责任。另一方面,在各级政府建立“三重一大”制度之后,地方上重大项目的引进,基本上都是党委决策,这就需要地方党委要和政府一道肩负责任。

“党政同责”的核心,其实还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即当一个组织、一级政府或一个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时,一定还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或问责制度。目前来看,很多时候,党委决策权与责任担当是不匹配的。具体到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会容易让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冲在最前线,而具体引进项目的决策者却成为旁观者。

彻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离不开“党政同责”。十八大之后,“党政同责”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对天津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最新指示中,也提到“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应该说,党委与政府共同担责的观念,正在成为一种顶层共识,也正在各个领域的制度修订中有所体现。

【启示与思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任规定的缺失。

《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充分体现出党对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负责态度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众所周知,环境破坏问题的出现,最主要是由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所带来的破坏行为,简单归纳的话,一类是对资源的过度开采,还有是盲目建设造成的自然资源占用,还有就是排污。针对环境保护,国家早已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各个管理机构中,制约各类不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不太缺乏,比如一些项目的审批,需要通过各个主管部门,其中除了在前些年还比较弱势的环保部门外,尚有类似规划财政土地工商等诸多强势部门,有些违规项目,即使回避开环保部门的管辖,也往往在其他条款上触礁,但是之所以能最终拿到批文开工,往往就有当地负责拍板的主要领导出于“全局”的考虑而送出的“路条”,而相当数量的未批先建,更是体现出监管和追责方面的不力。

环保问题与安全事故和法制管理等不同,它的后果往往会在比较长的时间跨度后才得以暴露,而要形成大范围的环境灾难,就更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对于大自然来说,十几年可能只是一瞬,但是对于人来说则是相当漫长的时光,某些拿着短期行为当政绩来寻求升迁的官员,当他当年做出的错误决策后果显现的时候,他可能已经在距此地很远的地方高升甚至光荣退休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换自己乌纱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腐败,而今,有了“终身追责”的利器,我们的生态建设有了从根本上破局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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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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