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司法与司法改革

一线司法与司法改革

一线司法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线司法状况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依据,一线司法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一线司法责任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关键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其中,反复强调司法一线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重要作用。这体现了国情和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既是一种全新的改革观,也是一种全新的方法论,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夯实基础,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首先,一线司法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线司法实践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治理的重心所在,是法治中国的基石,其蕴含着司法实践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体现着法治的具体性和基础性。一线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法律几乎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每一个部分穿过。”一线司法担负着办理具体个案的工作,直接面对着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厘清的是,一线司法并不等同于地方司法,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下级法院虽然设在地方,但其行使的权力是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因此,一线司法不是基层司法,更不是地方司法。有学者指出,“我国是单一制,结合宪法第12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可以认定,下级法院的性质为‘国家’,其设置是为了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管辖上的方便性,以及审计上的考虑,并不因设在地方而具有任何地方要素;任何地方要素对司法权的渗透都与国家理论不符,对实践有害,在制度设计上应予以排斥和杜绝。”要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就必须确保一线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一线司法状况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一线司法机关承担了办理大多数案件的职责和化解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任务,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靠一线司法主体秉公办案、公正司法。

问题倒逼改革。一线司法处于司法体制的基础地位,司法体制改革是对一线司法实践的制度回应,也是改善一线司法状况的现实努力。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直接诱因往往是法律实效状况,可以说,在法律实效表现充分的情形下,司法改革的呼唤和要求也就相对较弱;反之,当法律实效表现微弱时,司法改革的要求和现实性就显得极为迫切。”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聚焦一线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关注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状况,把着力点放到充分调动一线司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如果不充分了解一线司法实际、充分满足一线司法需求,合理配置司法权力,健全司法权力分工,切实解决一线司法资源配置不足而导致的案多人少等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司法改革就难以落细落实。实践证明,司法体制改革越贴近一线司法,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和把握就越充分。相反,如果对一线司法情况了解不够、掌握不足,就会浅尝辄止,适得其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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