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私法人格的东京审判(3)

尊重私法人格的东京审判(3)

排除不法侵略首要的是掌握实用的法治文明知识并加以利用

近代以来中外关系史告诫我们,如欲排除不法侵害,首要的直接的先要掌握实用的法治文明知识并加以利用。“九一八事变”后,顾维钧被任命为国民政府的外交部长,他督促国联成立了“李顿调查团”,在东三省收集日本侵华的证据,并最终形成了“李顿报告书”,确认日本发动的是不折不扣的侵略战争。可以说,顾维钧的努力从法理上给日本对华战争定了性,为中国人民彻底排除殖民者的不法侵害奠定了法律根据。

“近代中国法学,并不是国人在继承中国古代法学(律学)之基础上诞生的,而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成果而建立起来的”。有学者指出:“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概念分类、结构、司法机构设置乃至法律教育模式等均是从西方学来或自日本‘转口’而来。”更确切地说,以个体独立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西法是经过近代中外交涉过程中容受而来,故此,中国法治进程与中外交涉如影随形,东京审判也是中国法治前行的重要节点。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半之久,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有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9位证人提供供述书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可谓是规模壮观。笔者认为审判原则当属东京审判的关注焦点。东京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方式,控辩双方的交锋是定罪的关键,法庭遵循“无罪推定和证据规则”。因此,在最终宣判之前,被告人席上的战犯们是不能被认为有罪的,而如果他们在控辩双方的交锋中占据了优势,甚至有被判无罪的可能。审判的原则给日本战犯的辩护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可以说,日本战犯充分享受了法律程序及其条款带给他们的法律权利,甚至还将上诉状提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见,战犯们尽情地体味了私法的利益,并无任何“法律不知”,根本不存在法律赋予的可以“意思瑕疵”为理由的上诉。

如果理性的反思这场审判,日本政府应该庆幸审判形势的荫庇,而不是吹毛求疵地谋求翻案,应该按照法律的精神,忠实地履行制止战争的承诺。恰恰是备受日本战争行为摧残、深受不法侵害的中国政府及国民,在长期战争甫一结束,特别是日本人为地破坏下,很难在短时间内将日本侵略的罪行事实梳理整顿清楚,在东京审判之前的短时间内难以充分搜集日本战犯的所有罪证导致的中方的“事实不知”。原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燠回忆说, 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以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 事实昭彰, 审判不过是个形式, 受害国毋须提出确切证据, 就可以对战犯定罪”,结果使中国处于被动局面。抗战期间国内没有条件也无意识收集日本侵略罪证,而日本投降前后又迅速销毁了大部分罪证,搜集证据极为艰难等。国民政府理应担负追究日本战争责任主导作用……由于国内与国际因素限制,没能引导战后日本处置工作的健康发展。结果,中国只是空洞地列举罪行,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及相关的技术性证据,大部分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技术要求,因而未被法庭采用,日本首相近卫文磨, 其罪行栏里仅有“在第一次首相任内发动侵华战争”一句文字。时任首相铃木贯太郎的罪行栏内也只有“领导日人侵战, 加大战争损失”一语。在庭审的最初阶段,走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人席的中国证人大多无所适从。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本“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无实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事后,秦德纯气愤地说:“这哪里是我们审判战犯,还不如说是战犯审判我们。”

战争下的非正常状况证据搜集难度是客观存在,也是人类理性中可以理解的,法律上对于妨碍性错误即对事实不知给予补救措施,行为人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东京审判中日本天皇战争责任、东京审判对战后日本的影响、东京审判与南京大屠杀、东京审判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不懈的研究,专门成立了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出版了一些专门的史料,中日双方还对东京审判相关历史问题,进行过共同研究。无疑,随着客观研究的深入,将会完善并充实东京审判中的事实证据。

70年前的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战争行为的追究,战争行为是对国际私法人格相关要素的剥夺,以及国际人格的不法侵害,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二战期间,日本国政府的“恶诈欺”、“胁迫”等行为,实际是过度片面地利用私法所赋予的利益,造成了当时中国政府及国民的利益损害,导致了战争的发生;美英主导的东京审判为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辩护和利益空间,反倒是中国政府及国民,在多年战争摧残下,尚来不及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行为事实进行精确地认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速,私法逐渐被重视,紧密围绕私法所赋予的权利进行的史料挖掘,将会完善东京审判中尚未清晰的日本战争行为证据。历史将会说话,史实也会发言,中日国际关系也将会回归理性的轨道。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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