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私法人格的东京审判

尊重私法人格的东京审判

二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举行了两场战后大审判,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简称东京审判。审判之时即有人称其“无法依罪刑法定、罪行均衡而为之,而只能依靠平等、人权等更高价值”,甚至法国法官帕纳特和印度法官帕尔居然也声称审判仅仅依据自然法,为此,日本涌现过四次学术热潮。近年来,时常有日本官员指责东京审判为“胜者对败者的审判”,安倍上台后也抛出“东京审判”是非法的、“侵略未定义”等论调,甚至出现了重新评价东京审判的叫嚣。凡此种种,实质是沿袭传统国际法的某些条款,攻击其与自然法的藕连,挑战东京审判之法权。一直以来,国内学界与社会热衷于对天皇战争责任的关注,对战争遗留问题虽有所涉猎,但是对东京审判的法权缺乏足够的认知,尚不足以冰释对东京审判合法性的疑窦。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既合理又合法

东京审判结束后,日本著名报纸《朝日新闻》发表评论:“追究对和平、对人道的犯罪并予以宣判,只有对和平和人道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才能做到。在这个意义上,采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形式的东京法庭,应该说其最终意义,等于各战胜国的和平宣言。”徐勇先生等人经过分析得出“东京审判借鉴了自然法的一些理念,是在最广泛意义上得到认同的自然法的基石——人类的生存权”的认识。其实,虽然自然法及其实在法存在先后顺序,但内容上存在密切关联并无逻辑矛盾,如果从私法人格角度分析整个东京审判,包括人类生存权等人格要素在内的权利保护价值宏巨,东京审判的法权更会透彻明晰。

私法保护的是私主体享有的私权利,“主体性要素”是私权利的客体,指私法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多种基本权利。“主体性要素”是张俊浩教授提出的范畴,指“人之所以作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并进一步认为,“人格”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或“人之所以作为人的事实资格”。国家作为一个社会实体,其主体身份十分特殊,将双重法律人格集于一身,对于国家以私主体身份进行的交往活动,则适用私法规范,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私法诉讼的方式,且适用国际私法上的责任制度。近现代时期,国家开始以私法的方式处理国际事务。

通过战争行为对私权利的剥夺即是对人格的不法侵害,毋庸置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及其后果。国际私法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般采用协商的方式,双方或多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形成条约,国际条约是近代以来按照实在法原理进行的行为责任承诺,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国家间的利益纠纷一般程序是协商交涉以及仲裁调解,故此,国家间的外交交涉是私法主体间利益纠纷解决的首要和主要的手段与途径,只有双方当事人间达成的条约或协议能够解决问题。正如东京审判的首席检察官季南所列:“日本是1919年凡尔赛条约的缔约国,规定以审判罪犯的名义对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进行公审,四十八国代表签署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犯罪,这一公约后来在1927年国联第八次大会上作为决议获得全体一致通过。1928年第六届泛美会议也规定侵略战争构成对人类的国际犯罪。”何勤华认为:“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国际法的诞生,人们开始将战争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逐步形成……认识”。1919年国际社会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1924年又签订了《国际正义和平解决议定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这些国际公约将非法战争认定为侵略战争,并对侵略作出充分界定”。

东京审判具体依据战时反法西斯同盟国等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日本投降书进行。盟国的共同意志体现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以及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文献中。《开罗宣言》中指出:“三大盟国之目的, 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之侵略。”雅尔塔会议公报宣布:“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惩办。”波茨坦会议上,三国首脑议定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同年8月8日缔结了明确规定设立军事法庭的目的、任务、机构、管辖权等内容的《伦敦协定》,签字国达到20个之巨。《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开罗宣言》是体现战后国际秩序的最基础文件,是《联合国宪章》制定和联合国成立的依据,第10条明确规定:“对于战罪人犯, 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 将处以法律之制裁。”依据上述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一系列文件, 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日本天皇的终战诏书及9月2日代表日本政府的外相重光葵、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密苏里号”战舰上签下的《投降书》均对《波茨坦公告》的内容予以确认和接受。特别是日本的那份投降书明确规定,日本将“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当然包括惩治战争罪犯及其相关的内容。1972年9月,中日恢复邦交时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再次阐明,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由此可知,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并非个人情绪,而是国际社会一直坚持控制战争、惩罚战争行为、保护每个法律主体权利的共识,是经盟国多次国际会议商讨后一致同意后设立, 具有权威性和国际法律效力。因此,由该法庭进行的东京审判 既合理又合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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