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道路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2)

法治中国道路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2)

法治发展的西方视野与中国特色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全球品质与中国特色的会通、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的兼容。与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们的法治道路坚持“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们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作为一个法治欠发达国家,我们面临着向西方学习借鉴和融会贯通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应当做到坚持法治的共识,即恪守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基本法治理念与原则,而不能将中国法治与世界法治发展乃至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过程相割裂。譬如,法治优于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民主、权由法定、有限政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罪行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必须获得广泛认同和坚守。只有强调法治发展的共性和基本准则,才能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认可,从而获得我们的法治话语权、更好地参与国际的全球治理。其次,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纯粹西方意义的民主法治,也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再版,更不是本土的封建法家法治。故此,我们不能把西方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拿来生搬硬套,更不能把封建人治的东西拿来四处宣扬、“新瓶装旧酒”。法治是属于人类共同的治国理政经验和精神财富,我们不应当把它说成是西方所特有的东西,而把自己隔绝于法治文明之外。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问题

作为法文化传统深远的国家,中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对传统法文化的细致梳理与辨别,离不开对中华法文化之精华的汲取。实现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化,要求我们回答什么是中国法文化传统以及什么是中国优秀法文化传统的相关问题,要求我们能够在传统中区别良莠,会用现代的眼光审视传统。而且,作为一个封建人治文化和人情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当中,我们必须特别警惕传统法文化中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情大于法的人情思维的消极影响,必须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历史传统决定论”观点以及由此而发的关于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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