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2)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2)

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态和国家形式。民主的这一本质和功能,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一种不断实现的过程。现代政治发展史表明,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两大要素,一是完善的制度,二是健全的法治。通过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领导民主政治建设的正反经验,邓小平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这些精辟论述,既抓住了民主的本质,又揭示了法治的功能,是实现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法律的本质在于将人民的权力固定化、规范化。法律的实施即法治的推进,根本之点在于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提供根本保障。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6]“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7]正是从法律的本质和法治的功能出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保人民民主权利在法治化进程中的真实实现,这既是以往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经验,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位在“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一种战略意义上,正是对法治本质和法治功能的精辟揭示,是对民主与法治辩证关系的深刻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本质的特征。党领导人民执政兴国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和确保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怎样才能有效地实现党执政兴国的宗旨与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充分发挥法治在党执政兴国中的根本保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人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大受益者。离开人民幸福安康的实现,人民民主权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都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作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遏制和消除社会不公正和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现象,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觉悟,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幸福安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利益之基、生命之本;而只有法治才是长治、只有遵法才能久安。现代民主与现代法治更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游离法治轨道和法治保障的民主,势必沦为街头政治甚至“多数人暴政”,这是为当代各国政治发展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规律。正是在总结现代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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