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下”的工作

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下”的工作

推动符合法定情形干部的“下”,是基于推进党的事业长远发展、兴旺发达而作出的现实选择,并不是要与哪一个、哪一批干部过不去。我们党在干部的成长进步上,历来的态度都是关心爱护,对待犯错误或有问题干部的态度历来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一直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痼疾,客观上造成干部队伍体量较大,超领导职数配备,“肥大症”突出;同时,也使得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得不到处理。2015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标志着我们党在领导干部的“下”上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干部“下”的原则要求

法定原则。领导干部的“下”不是哪个人来定的,而是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作出的,是法治过程而非人治过程。对此,可以从《规定(试行)》本身来审视。其一,关于“下”的法定渠道。《规定(试行)》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或方式,即到年龄后的正常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的离任、由于被问责处理、由于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被组织调整、由于健康原因而被调整、由于违法违纪而被免职。其二,关于干部问责的法定情形。《规定(试行)》明确了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的5种具体情形,再加上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7种情形,共12种情形,必须实行问责处理。其三,关于干部调整的法定情形。与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推进高压反腐、坚决从严治吏的要求相适应,《规定(试行)》最具有创新性的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设定,特别明确了必须对10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的规定。

按程序办事原则。不合格干部的“下”,不能随心所欲进行,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坚决做到严格按程序办事。一般说来,对于到龄干部的“下”,应严格按照干部退职、退休程序办;对于任期届满干部的“下”,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办;对于被问责干部的“下”,应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设定的程序办;对于由于健康原因干部的“下”,应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医学健康证明等程序办;对于由于违纪违法干部的“下”,应按照组织处理程序、国家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程序办;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下”,应按照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等流程进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推动符合法定情形干部的“下”,是基于推进党的事业长远发展、兴旺发达而作出的现实选择,并不是要与哪一个、哪一批干部过不去。我们党在干部的成长进步上,历来的态度都是关心爱护,对待犯错误或有问题干部的态度历来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就是说,我们对不合格干部、有这样那样问题干部的“下”并不是简单地“一下了之”,而是有诸多后续的措施及时跟进。

允许申辩原则。对干部的处理关系干部的政治进步、政治生命。所以,我们党历来对干部的处理是慎之又慎的。其中,为防范在对干部的处理中出现错误、冤枉好人,组织上是允许被处理的干部进行申辩,对“下”的干部尤其如此。主要表现为:其一,听取本人申辩。组织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建议提出之前,应当与被调整的干部本人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允许被调整的干部针对理由进行申辩和陈述。其二,听取群众意见。党的干部生活在群众中,是为群众服务的。群众意见对干部的升迁去留具有重要的甚至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干部是否适合担任现职的认定过程中,应该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应着重听取干部的直接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其三,允许本人申诉。干部对组织上的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以规避组织误判。例如,《规定(试行)》就明确指出,“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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