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发展权标准制定中的南北博弈(3)

联合国发展权标准制定中的南北博弈(3)

发展权标准制定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发展权标准的制定,涉及不同人权观的原则分歧。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要从“基于人权的发展”转向“发展权”,从“以人权看待发展”转向“以发展看待人权”,真正将发展权当成一项独立的人权予以对待与保护,使之起到确保全人类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权利的作用,而非以西方传统人权观作为制定国际发展政策的依据、用人权去审查国家的发展政策。具体来说,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全球正义原则。当前,国际人权领域工作仍深受双重标准、选择性和政治因素的困扰,某些国家热衷于利用人权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施压,以保护平民、维护人权之名,行干涉内政之实。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不充分才是实现和享有人权的主要障碍。应按照《发展权利宣言》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强调发展权的根本宗旨在于解决南北问题即全球债务危机、贫穷、贸易金融体系的不平等、大国霸权等核心议题,而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所谓人权问题。

二是国际责任原则。70多亿人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应该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同发展,各国有义务相互合作,消除发展障碍,使发展权得到普遍实现。当前,阻碍发展权充分实现的最大障碍在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尽管主权国家对本国人民的发展权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应当坚持差别责任而非同一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实现发展权的重要责任,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特殊困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别国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兼顾别国发展,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是价值优先原则。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价值定位必须得到强化和优化,应充分认识到发展权是一项首要的基本人权,而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过是发展权的下位子权利,而非相反。国际社会应坚持以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为核心,形成一套真正反映人类共同利益、促进世界和谐发展的价值体系,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和社会进步所作的努力。

四是制度保障原则。实现发展权不是一项国际慈善事业,不能仅仅停留在援助、道德义务的范围内。在国际层面的制度化、法治化是落实发展权的必由之路,要从机制和资源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给予必要保障。比如,国际社会应着手制定《反贫困国际合作公约》,实现由政策扶贫向制度扶贫的转变。

(作者:武汉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