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发展权标准制定中的南北博弈(2)

联合国发展权标准制定中的南北博弈(2)

发展权标准制定中几大焦点议题

在发展权标准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原则性、关键性问题上同发达国家针锋相对、据理力争,主要涉及以下几大焦点议题。

改善全球治理体系。发展权致力于改善现有的全球治理体系,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现有的全球治理框架和国际秩序已不能适应全球人口、财富和地缘政治影响力此消彼长的新形势。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测,到2020年,中国、印度和巴西三国的经济总产出将超过美、德、意、法、英及加拿大六国的总和,到2050年将占全球总产出的40%。然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机构的投票配额依旧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方案被某些国家一再拖延。在讨论发展权标准时,主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同意将“消除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决策的不平等,构建更加理性和民主的金融结构”载入其中,对“促进国际合作,推进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社会经济决策”等条款均不予同意。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实现公平的发展权依然任重道远。

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全球治理体系目前依然是发达国家唱主角,因此,保障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发达国家的努力。但某些发达国家主张各个国家对本国发展权负有主要责任,而不应由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负责,实质上是要排除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所负有的责任。有的国家甚至故意偷换概念,曲解《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规定的“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有意省略其中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这一限定词,并歪曲为各国对本国的发展权负有主要责任。事实上,《发展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各国对构建适合发展权的国内国际环境负有责任,而并没有区分国内责任和国际责任孰轻孰重。应当认识到,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具有一致性与互补性,不能通过弱化国际责任的方式来淡化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保障。为了实现《发展权利宣言》所列目标,发达国家应拿出更大诚意,切实履行在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债务减免、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发展的能力,充分实现发展权。

基本人权与附属权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发展权标准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利定位。对发展权是不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基本人权,美国始终是否认的,欧洲国家虽然承认,但持消极态度;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决支持,并把维护和实现生存权、发展权作为在人权领域面临的首要任务。二是权利构成。一些承认发展权的西方国家认为,它不过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的简单相加;有的西方国家还借机将传统人权观大量塞入发展权国际标准,用抽象的“人权”一词取代“发展权”,在标准中增加国内一般性人权内容,如“尊重集会、结社、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并以此作为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且属于基本人权;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性,需更加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更加重视摆脱贫困、饥饿、债务危机、社会不公等状况。三是权利地位。西方国家认为发展权不过是传统人权的补充,不是联合国系统的主流人权;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没有和平,世界不可能顺利发展;没有发展,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发展权理应获得国际社会正式认可,并应构建有效的国际制度加以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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