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民生和社会治理的新特征(3)

新常态下民生和社会治理的新特征(3)

在社会治理中构建体制新形态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直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指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强调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法治保障。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一方面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调整了社会组织准入“门槛”,随后民政部受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数量成倍上升;另一方面,强调要公平对待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这让各地推广政府购买企业和社会组织服务更加有章可循。各地纷纷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更好地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相信未来会有更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给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空间。

社会治理意味着由“政府负责”的一元化管理变成“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合作共治,各级政府积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正在从防范、控制型管理理念,向人性化、服务型转变;从政府“大包大揽”,向注重运用社会多方资源、形成社会合力转变;从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向重视运用经济、行政、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转变。打造综合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培育综合性社会组织,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搭建民意沟通新渠道……一大批服务群众、突出实效的经验成果不断涌现。目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正在进一步形成。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无不与群众利益相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转,必须以保障民生为前提。各级党委政府从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改起,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打牢民生基础。比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制度转移接续的工作流程和政策衔接;多个省区市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异地高考方案等。各级党委政府积极统筹经济社会、城乡区域发展,加大民生投入,改革制约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取得了实效。

逐步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谓重大决策,就是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共安全体系逐步健全,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之后配套政策陆续出炉。部分省市区已从2014年起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药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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