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办事更需要消除“各自为证”

便民办事更需要消除“各自为证”

李先生的公司要上市,按规定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员工到派出所却遭遇证明难开的问题。9月25日,记者采访郑州警方得知,原来今年8月,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记录证明”。(9月28日《大河报》)

一边公司为了上市,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而基层派出所一边,同样按照此前公安部通过“打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布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不予开具。

其实早在公安部发布这条“微博通知”和此后国家民政部明确“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之初。人们就已经意识到会出现“一边需要、一边不给开”的现象。果不其然,由抵制“奇葩证明”,目的为便利群众的新举措,反而给办事群众带来困扰,这显然是人们很不愿看到的。

为了对社会各方面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因制度漏洞所带的种种弊端,群众到政府部门或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办理某些事务时,都会被要求提供各种相关证明材料,某些诸如“我妈是我妈”的证明,看似奇葩,却又按规定必不可少,尤其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尽管按公安部的说明:违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但事实上很多实际需要个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部门和单位,往往都是要求个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这种各自为“证”的状况不加以改变,在简“证”放权上各地部门单位不能形成共识,利民惠民举措,就可能沦为新的办事障碍。

实际上,无论是公安部明确不再开具包括“无犯罪记录”等18个证明,还是民政部明令不予出具的“单身证明”,以及许多类似“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大部分所要证明的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库里几乎都有明晰记录,只要这些信息能够得到共享,就能让群众少跑很多腿和带来极大便利。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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