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制约并行 责任与保障并重(2)

权力与制约并行 责任与保障并重(2)

当然,以上分析是以法官自我约束与自我担当为前提的。事实上,司法责任制的另一面同样重要。法院监察部门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实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从启动调查到认定处理,必须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程序。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文件中规定的不能追责的“禁区”,应当豁免的事项必须得到严格的保障,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设立“禁区”的核心就是要尊重司法工作规律。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应当优于对法官失职渎职的追究。特别是不能把对法官的追责演变成为另一种司法审查的途径或方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一再强调的,决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变成一把高悬在法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实施司法责任制,是全国法院司法管理工作中的大事,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这项重大改革与其他改革措施配套推进,稳步实施。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通过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力争让更多的能力过硬、敢于担当的法界精英进入法官队伍,使法官们的行为,当然主要是他们的司法裁判水平,都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之上;而同步产生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则不仅要担负起依法惩戒法官队伍中“害群之马”之职,更应成为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委员会,坚定地保护法官免遭非法定事由和非法定程序的追究与问责。如此,统筹兼顾,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司法责任制一定能得到健康落实。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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