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讯问录音录像应形成常态(2)

刑案讯问录音录像应形成常态(2)

摘要:9月2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刑案讯问全程录像应有确切时间表

之前,在一些重大案件上,录音录像要么缺失,要么习惯性“躲猫猫”,这引发了社会上极大的质疑,也让司法的公信力有所沦丧。更甚的是,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不仅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也让蒙冤者的人生与命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些,都是现实无法承受之重。同样,因为录音录像工作没有开展得及时到位,也导致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一切,都与“依法治国”的主流趋势有所违背。

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比如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再比如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为了争取自己的政绩,或是迫于各种破案排行榜的压力,采用了暴力取证等违法的方式。但这一切归根到底,还是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原因。因为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到位,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过程没有足够的公开透明,也就缺乏了必要的监督,最终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把法律当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样的举措很及时也很给力,契合法理意识。这意味着,未来在录音录像工作做得更好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确保刑案讯问的程序正义,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益,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一种写照。同样,这样的举措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也算是加了一道保险,值得肯定。

不过,类似的说法在一些地方层面,已经出现多次。而在国家层面,也出现过了。比如今年2月,公安部就表示,《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而在答记者问时,公安部负责人就表示,“将逐步实现所有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意味着,在半年多以前,公安部就已经如此表态过了,如今再次回应,不过是对常识的一种重申罢了。

而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也来了:无论是公安部之前还是现在的表态,都有“未来”“将”“逐步”等字眼,这些字的意思很明显,就是现在还没有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未来肯定会有。至于“未来”有多远?是三天五天还是三年五年?似乎没有人知道,因为透过这些不确定的字眼,公众无法知道确切的信息。那自然而然地,对于“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也就不敢抱有太大的幻想与期待,毕竟,期望越大失望越大。

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虽然很好,但不能“停在嘴上”或“走在路上”,而必须体现在行动上。这就是说,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应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表,好让公众心理有个底。而置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审视,让司法工作人员尊重程序正义以及树立起对证据的坚定信仰,同样非常重要。除此之外,与之配套的问责机制,也不可或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程序和证据意识比全程录像更管用

这怎么听,都算是好消息吧。虽然,也不算啥新闻——因为录像取证的相关规范和制度,从摄录监控设备进入公检机关开始,应该就一直存在。而且,即便是审讯羁押等场所,全程录音录像,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为了打破被舆论诟病已久的刑讯魔咒,这些年司法部门在取证的科学、合法和严苛性上,所进行的多方综合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多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就曾联合发布“证据双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刑诉法修订方面,也有相应举措,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等刑诉法核心价值,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另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询问录音录像防刑讯逼供;拟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批捕须听取辩方意见;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等,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也都是为更好保护诉讼权利。

完善保障人权,哪怕是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保证所有公民诉讼权利等各项个人权利的一个特俗的参照系和比对点。而除这些制度和法理层面,进一步祛除了“刑讯逼供”带来的程序正义和司法威信方面的损伤。在技术等司法实践层面,从中央到地方,也有各自的相应布局。

比如之前有高检院和公安部沟通后的决议:希望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那时正是侦羁场所“躲猫猫”“喝水死”等非正常死频密发生时期。

此次司改发布会“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算再次重申吧。之前多地也进行过不同试点:“录时不打,打时不录”的尴尬和质疑如何破解?于是有地方将主动摄像改为被动摄像;那若遇关键时段监控出现“技术性故障”,证据链断损未能形成封闭闭环又当如何解释?这显然还是舆论惯性质疑,如何释疑需要的是常态性的司法公信力,而这就有赖于从业者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也就是保障人权的司法意识要全面提升。

不管有无摄像头,执法者都必须一视同仁,否则“录时不打,打时不录”就永远无法自证清白。只有整体司法素养和从业环境得到民众尊敬,司法威信真正树立起来,那时即便真倒霉地遇上个别的监控盲点,司法人员也不用像现在这样面对“解释不清”难获舆论信任的尴尬。

当日还有一条看起来很小的社会新闻——“女子寻11年找到强奸嫌犯 警方因弄丢案卷放人”。跟帖者只能一遍遍喟叹“当地警方不如一个贫苦的受害妇女”泄愤。这案子可能极端,但是并非没有警示价值。类似还有,近年一批超期羁押案件——共1800多件——超诉讼时限,结不了案,就因证据存在问题。而“冤假错案”主要原因——“个别司法人员依法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二是个别的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暴力取证,甚至刑讯逼供。”

也即,很多其实只是执法者证据意识不足导致无法办成铁案,被“冤”者明明就是犯法了,现在却能因之执法者证据采集不力而堂而皇之申领国家赔偿。比如不久前安徽那个集资诈骗“错案”,也是程序问题导致的。这其实是个别从业者自身能力素养和程序证据意识不足导致多重损害——对受害人情感、对国家财政、对司法信仰……

责任人需被究责,否则,若法不责众,浑浑噩噩混日子,却全无压力:比如像新闻中的办案者那样,把多年前强奸案笔录证据弄丢,现受害人历经十数年私力救济,苦寻到当年嫌疑人,却因弄丢证据无法立案,只表示愿“从人文关怀角度”象征性赔点钱,还嫌人家狮子大开口——这样的执法现状,怎不令人唏嘘神伤?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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