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刑诉改革的实现路径(3)

以审判为中心刑诉改革的实现路径(3)

变“四方结构”为控辩审“三方结构”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被忽视,控辩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加大了冤假错案产生的风险和几率。律师辩护权也受到较大限制,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要取得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同意。

因此,必须强化和保障被告人及律师的辩护权,扭转失去平衡的庭审结构。改造现有的庭审布局,营造控辩平等对抗的空间格局。总的思路是变“四方结构”为控辩审“三方结构”,实现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从形式上营造控辩平等的庭审格局。

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是一项很大的进步,但是改革仍然不够彻底。下一步,强令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的做法应当一律废止;庭审中被告人席应当使用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的桌椅,并可根据庭审安全情况为被告人配备纸笔;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或者有迹象显示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以外,不得采用“低栅栏”,禁止加戴脚镣;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去掉手铐;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戒具。

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建议明确规定出庭公诉人只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行安排人员行使,实现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相分离。

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当前重点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特别是法官,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不得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官应当依职权取证,防止遗漏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管采纳与否,都应在判决书中逐条予以说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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