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主观因素 (2)

影响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主观因素 (2)

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也仅仅是前提,最根本的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法律至上乃法律至高无上之谓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权利必须保护,法律义务必须履行的观念。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对法律的制度规定,不能取决于自己主观上的好恶,不论赞成与否,都必须严格遵循而不得违反。法律至上意识在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必然包含着依法行权的意识。领导干部们或多或少拥有一定权力。手中的权切不可滥用,用权必须依法。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从法律为准绳来看,公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实体的法律规定,一切权利、义务的确定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不可擅断。同时还必须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尊重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权、起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法律至上意识在领导干部身上还体现为依法治权的意识。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指依法制约公权力。法律所要制约的公权,有别人行使的公权,更有自己行使的公权。法治要治行使公权的他人,也要治行使公权的领导干部自身。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还必须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官是依法治权的具体化。这里的官指的就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自身及其权力的运用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自觉依法办事、服从法律。

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法律基本知识、法律至上意识,还需要有法律责任观念。我国当下的领导干部理应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服务。这是崇高的理想,具有法律责任观念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从一般意义来讲,领导干部既有政治责任,也有法律责任。但是,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中,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也应当法律化、法治化,体现为法律的制度要求和行为规范。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观念首先是职责责任,其次才是过错责任。所有的职责责任都是由职务本身所决定的。每一个职务担当什么责任,在国家是由法律设定的,在党内是由党规设定的。任何领导干部都只有履职的义务,绝无失职的权利。一旦失职,没能履行应有的职责,就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除了失职责任之外,领导干部还会因自己行为不当包括履职不当等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领导干部有了法律责任观念,在其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处理事务、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会因顾及法律责任而倍加审慎。对于法律要制裁或者惩罚的行为,就会自觉地加以抑制。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方式,就不会采取,转而寻找法律许可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法律责任与领导干部个人的升降荣辱乃至身家性命都息息相关,法律责任观念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切实具有了法律责任观念,权力就不会被滥用。领导干部具有了这样的观念,坚守法治、服从法治就会成为其自觉的行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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