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抗战纳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轨道。1942年1月,中国参与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后,成为反法西斯“四大国”之一。战争后期,中国作为东方人民的代表,对构建战后国际体系与秩序框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想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以维护世界持久和平为根本出发点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是人类社会的空前浩劫。特别是二战,84个国家和地区约20亿人卷入其中,军民伤亡超过1亿人,经济损失4万多亿美元。战争进行当中,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建立普遍而持久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就成为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心愿。而自1840年以来屡遭列强侵略的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和追求则更加坚定迫切。
中国认为清算法西斯战争罪行、铲除法西斯战争根源是战后世界和平的前提。1943年2月,中国提出,“如欲获得太平洋永久和平,必须使侵略成性之日本,不能再为太平洋上之祸患”。因此,中国提出不单独与日本媾和,剥夺日本非法侵略所得;追究日本战争责任,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惩办战犯;对日本进行军事占领和民主改造;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等,根除日本再次侵略的野心和能力。
同时,中国坚持不扩张原则。1941年8月,美英公布《大西洋宪章》,其第一条为“两国并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中国表示完全支持。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上,中国婉拒了美国总统罗斯福将琉球群岛归属中国的提议。12月公布的《开罗宣言》再次明确“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日本投降后,中国陆军第1方面军入越接受北纬16度以北地区日军投降,在受降结束、移交协议达成之后马上撤军。
中国还对日本采取了“以德报怨”态度。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总统就美国内废除天皇制的要求询问中国看法时,中国表示事关日本政体,应在战后由日本人民自己决定,以免造成民族间永久的错误。战争结束时,中国提出“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对日本不采取报复主义,不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用宽大政策,避免冤冤相报,形成长久和平。在对华战争赔偿上,中国也根据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而不是依据实际的损失确定了索赔数额。
中国不仅主张严惩日本法西斯,同时也给日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与一战后战胜国一心分赃、苛刻压榨战败国的行径有着根本不同,显示出中国缔造和平的真诚、不念旧恶的气度和着眼长远的胸襟,为真正实现战后和平与安全创造了前提。
以建立强有力的联合国为集体安全制度核心
一战后建立起了以国际联盟为中心的集体安全制度。但由于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导致面对法西斯侵略时无所作为,因此早在1939年中国就提出要建立“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并强调“和平机构应是一强有力的永久性机构”,“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
中国主张联合国和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认为,根据和平精神和集体安全原则,联合国应是一个世界性组织,是国际和平的基础,位于其他地区组织之上。地区性组织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其行动受联合国的制约。同时,中国强调世界和平机构以安理会为中心,并在1945年的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提出了扩大安理会权限的三点修正案:一是发生紧急事态时在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办法;二是采取办法实现国际法院的判决;三是确定向安理会提出请求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第一和第三点被吸收进联合国宪章中,从法律上明确了联合国和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事务中承担更大责任。
中国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实行大国合作和大国发挥特殊作用原则。鉴于国联的教训和战争中各国的实力对比,中国非常重视大国间的合作,指出“盟国之间的这种和谐、团结不应只限于战时,还应持续到战后”。1942年7月,中国提出“中、英、美、苏为反侵略之主要国家,既因共同奋斗而再造和平,对于战后执行和约,保障和平,匪但理所当然,且抑责无旁贷”。同时,中国还把大国维护和平的能力与其特殊责任相联系,提出“在未来国际和平机构中大小会员国一律平等原则之下,承认大国特别的权利与责任”。在开罗会议上,中国政府赞同美国政府拟定的由11国组成执行机关,由美、英、苏、中任主席团成员的办法。中国还提议国际组织投票应包括常任理事国才有效,投票原则由全体一致改为多数原则。最终,《联合国宪章》授予美、苏、英、中、法“否决权”,明确了五大国在国际安全中负有特殊责任。这种安排,尽管在战后遭遇了种种曲折,但它基本保证了联合国的权威性和行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安理会采取轻率行动,维持了世界的整体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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