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2)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2)

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方式

综合执法需要打破部门藩篱,形成多部门联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机制,将政府监管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例如,违法建设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事后的强制拆除成本高,执法效率低,因此拆除违章建筑作为最后的监督管理手段,无法杜绝违法行为,这就需要将监督管理的重心前移,将重点放在前面的审批防控上,将事后的处置和事前的防控结合起来。不同部门的管理方式应综合运用,建立相互关联机制,发挥综合执法合力的优势:对于违章建筑,工商部门可以针对申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等等;通过房屋登记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合作限制违法建设的买卖、出租或者抵押行为,对于违章建筑不予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改变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格局,建立举报防控机制,建立由社区居委会、地区城管分队、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防控体系,力争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

整合与再造执法程序

行业执法的特点是分立:不同的机关或者一个机关的不同机构行使的权力高度同构,相互协作机制缺位。综合执法改革对不同性质的权力在机关和机构间实现重新整合,前端的行政许可权和中端的行政检查权以及末端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适当分离,科学配置给不同的机关或者机构行使,相互之间形成有效制约。权力格局发生的变化必然需要重新再造权力运行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与管理之间的衔接,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遏制违法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方式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行政方式的综合运用,需要改变将不同行政行为单独进行程序设置的规则,而将综合运用的不同行政行为方式整合在一起,进行流程再造,以便优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共享执法信息和开放政府数据

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管理强化了部门壁垒,加剧了部门间的信息封闭。综合执法需要加强上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和协作制度。此外,需要建立政府与社会共享信息机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记入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高执法效果。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公示制度为社会利用执法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大数据技术和业务的兴起,引发了社会对数据开放的强烈需求,掌握重要数据资源的政府成为开放信息资源的带头人。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和利用已经成为政府在互联网时代构建新型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基础性支撑,是实现政府治理透明化、社会管理扁平化、公共服务多元化的创新型手段。

权力的集中和分立不是绝对的,集权和分权是对立统一的。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同样,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都是必要的。二者的目标都是实现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对社会秩序的良好治理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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