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3)

法官如何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3)

——从埃及金字塔的建造谈起

司法判决熠熠生辉

什么样的判决才能称得上伟大的判决,人们的认识或许不尽一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法官对普通案件作出的判决不能称为伟大的判决。伟大的判决只能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价值观念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判决。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作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布郎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法)等。法官作出的伟大判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在人类司法史上熠熠生辉。

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正面临着诞生伟大判决的大好机遇。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迫切需要形成和确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范,以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纠纷,为我国社会发展与转型提供明确的指引和遵循。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国理政更多地依赖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规则治理。司法裁判是产生社会规则的重要途径。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为伟大判决的诞生提供了沃土。可以说,我国正处于诞生伟大判决的最好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法官作出伟大判决提供了良好条件。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案件裁判权真正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排除外界干扰,给法官裁判案件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四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并颁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广大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独任法官审理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该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只有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豁免的情形。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法官作出伟大判决提出了制度保障。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独立自由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体制和制度会逐步建立和形成。那时,伟大的司法判决应该离我们不会遥远。

(本文中关于金字塔建造的历史资料,分别来自于刘燕敏同志发表在2005年第11期《人民文摘》上的《自由人和金字塔》一文以及李海峰博士发表在2011年3月29日《光明日报》上的《奴隶?工人?金字塔是谁建的?》一文。在此谨向刘燕敏同志和李海峰博士致谢!)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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