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执法,党纪不容(2)

干预司法执法,党纪不容(2)

三、新《条例》在党的历史上首次确立了最为严格的防止干预司法、执法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直面积弊,及时总结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在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规定,统一适用于全党。这一重大举措,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其意义不亚于1979年中央决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它向国际国内宣示了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有利于根治党内长期存在的违法干预司法、执法活动的沉疴痼疾,为党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党纪支撑。

为什么说这一规定是“最为严格”的?因为《条例》规定的处分通常分为3档,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比一般的处分要高、要严。而且,从我们党的历史来看,这也是有史以来党纪中针对违规干预司法、执法行为作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这条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以身试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有利于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全党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不仅要坚持党纪国法,党纪严于国法,而且要注意党纪与国法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坚持以严明的党纪保障国法的实施,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更是“关键少数”。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新《条例》在这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对干预司法、执法活动的行为及其处分,现在,党纪已有明确规定,但是政纪包括现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对此予以统筹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使党纪与政纪形成合力,共同构成防止干预司法、执法的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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