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毕业生的“试用期”成“白用期”(2)

莫让毕业生的“试用期”成“白用期”(2)

填平“试用期陷阱”要监管给力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一个阶段。然而据报道,现实职场中,试用期成“随意期”、辞退理由“莫须有”等现象严重,“不靠谱”的试用期成为难治的“顽疾”。不少大学毕业生抱怨,试用期变“白用期”,正当权益被用人单位压榨。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经济增速放缓、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等三大压力。在就业岗位有限的现实下,蜂拥而至的应聘者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劳动力市场中“强资本弱劳工”趋势更加明显。在这样的格局下,即便掌握了法律法规,面对试用期纠纷,处于弱势的学生个体往往为了保住饭碗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忍气吞声。有观点认为,“试用期陷阱”与学生维权知识匮乏、意识不足、手段单一等有关,也与学校法制教育薄弱、就业指导缺位、就业服务短缺等因素密切相关。倘若毕业生入职前“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敢于维权,积极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便可以防范“霸王潜规则”,规避“不靠谱”的试用期怪相。

实际上,多数大学生对试用期应享有的权利并非不清楚,只是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许多学生迫于压力不愿也不敢采用法律程序维权。更何况,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民事诉讼更复杂,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且难以保证司法救济的最终实现。不难看出,单纯呼吁高校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鼓励大学生勇于维权,并没有多少可操作性。

其实,让“试用”更“有用”,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因为对于劳务纠纷的解决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处理程序。“试用期陷阱”引发广泛关注,反映出劳动者维权问题还非常突出,很多地方的监管存在“盲区”,正常维权渠道不通畅。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破解问题的关键,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威慑违规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用工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漏洞”,把制度的笼子织密扎牢。当务之急,要做到“违法必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对违法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创造公平有序的用工大环境。而从长远来看,要破解“试用期陷阱”,重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扩大毕业生自主选择权。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蔚然成风。创新创业释放的“倍增效应”,不仅能助力经济转型发展,更能带动就业需求,成为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发挥企业的创造活力和吸纳能力尤为重要。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建立长效补偿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各级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出台更多针对企业用工的财税、金融、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中小微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可以给予更多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这样一来,既有利于打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也能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最终促进毕业生安心就业。如此,“试用期陷阱”问题当可有效化解。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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