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下的司法能力思考(2)

法治思维下的司法能力思考(2)

三是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司法就是要依法解决问题,满足人类社会定分止争的需求。当今中国司法之存在,乃在于满足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等直接需求和保护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等深层次需求。便利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及时公正解决纠纷,尽早修补、恢复社会关系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司法应该依法解决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不论问题的大小、多少,法院都应该依法解决。司法解决问题,可以是在审判过程中、审判后、执行等不同阶段,可以通过调解、裁定、判决等多种方式,可以是实质解决、程序性解决甚至可以是维护正义的宣誓性解决。判决影响着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对未来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力量。实践中,个别存在的通过糊弄当事人、劝其撤诉而审结案件的能力不属于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不解决问题的审判意味着司法的渎职,是对司法的亵渎。

四是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实践中,有些法院和法官对这一能力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法院的威严和司法的神秘令人民群众有获得感。有的认为只要依法判案,人民群众是否有获得感与司法无关。客观地说,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作为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要努力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获得感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让当事人和公众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及被尊重;二是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到审判的合法性。近年来,经过努力,在审判中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能力的评价有了提升。但是对于司法能力的评价,法院、法官和社会、当事人的评价存有相当的差距。我们不能拘泥于法院和法官的自我评价,而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通过审理案件,努力解决实际问题,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为民,在与法院接触之中获得司法公正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宣传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信息的需求。在互联网时代,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要求是对司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和新发展。巨大的信息需求、便捷的传播方式和可能引发的复杂情况都要求在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进行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公布裁判文书。该规定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开,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的倒逼机制,不断提升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练就过硬司法能力。

这四种能力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洞察力能够保证及时准确认识和把握案件的实质和可能引发的问题,为综合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打下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将各种司法行为统一提高到了宪法精神的高度,保证了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充分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情况下,依法审判。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了社会对司法的基本需求,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是润滑剂和增强剂。前三个能力不强时,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对司法的负面影响。前三个能力强时,它又可以呈几何形地彰显司法的正面效应。当然,如果这个能力弱,也会减弱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让外界对司法形象留有许多想象的空间。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四种能力发展极不均衡。对洞察力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三种能力的重视,且洞察力发展不均衡,唯政治敏感性一枝独秀,导致许多在法律层面并不复杂的问题被政治化,继而用政治方法解决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法治的权威。二是不少法院和法官掌握法治精神、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不够准确,熟练运用法律能力不强,审判和说理缺乏针对性,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例如,刑事审判中,以不能放纵坏人的论调否定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就是对刑事司法误解所致。三是对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不明确,导致案件处理上标准不一。四是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的能力不强。例如,法官习惯于追求审判结果的公正,缺少对在审判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关注和能力。有的案件虽然进行了依法审判,但当事人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以违反纪律、审判作风不好等理由没完没了、纠缠不休。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司法能力的四种具体能力的关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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