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审判职能 促进法治水平提升(2)

强化行政审判职能 促进法治水平提升(2)

二、着力查找和破解行政审判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行政案件历来存在“不立不裁”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随着立案登记制及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这一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显现,滥用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们应当着力查找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并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一是正确适用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但立案登记制并未取消对立案的依法审查,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均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片面理解立案登记制,从“不立不裁”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两个“凡是”:即凡是当事人送来的诉状一律登记立案;凡是登记立案的案件一律移送行政审判庭。这种做法不仅曲解了立案登记制,更严重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审判资源和物质资源。我们既要做到该立的都要立,也要注意加大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使得真正需要法院解决的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人民群众应当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得到救济。

二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同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旧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修改,不仅仅是文字的修改,更是司法理念的重大变更。新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也应当及时更新理念,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人民法院应当更新工作方法,将事前指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特别是行政机关应当败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坚决判决其败诉,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做到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做到审结一起、规制一类的效果。对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还要依法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率高与案件审理之间的矛盾。行政案件信访高发情形严重,不仅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更是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泰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沟通释明工作,同时对于信访高风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大实质性化解力度,努力促进当事人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坚决杜绝因规避信访风险对于一些经常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予以过度的退让或者是进行过度调解,满足其不合法的需求的情形,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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