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筑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2)

如何构筑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2)

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是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通过各种机制共同保障食品安全,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食品安全涉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迫切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行为、责任、能力以及制度等要素的有机结合。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主体间的关系是什么?各共治主体的治理能力如何体现?通过何种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多元共治?构建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可以从以下3方面着手。

第一,食品安全多元共治需要构建一个相互协调的治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应构建一个各主体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治理结构,变“监管”为“治理”,才能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标本兼治。一个有序、稳定的多元治理结构主要由共治主体结构、责任结构组成。共治主体结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食品安全多元共治应包括哪些主体,二是要明确各主体在共治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重要的社会力量。除政府外,企业应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社会组织应发挥好对民意和政策的缓冲作用;社会媒体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民要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主体责任结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另一方面要处理好与其他主体的边界。《食品安全法》对各主体的权责做出了总体要求。未来要进一步细化社会共治主体各自的权责,明晰各主体的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利益的统一。

第二,食品安全多元共治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执行力。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了,但相关执法实效欠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严格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食品安全治理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法律只有被严格执行才能发挥效用。政府提高治理能力要从提高执行法律的能力入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强化政府监管队伍的法治意识,让法治意识引导实际行动;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要提高责任追究机制的执行力,整治失职渎职行为,敦促执法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在执法过程中,政府要提高协调沟通、高效行政的能力。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各部门相互协作的能力。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权限,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提高部门间信息分享的能力,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整合各环节的监管信息,提高促进各部门相互协作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与其他共治主体沟通协商的能力,激发其他共治主体的力量共同治理。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注重治理能力提升。消费者协会要提高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执行力,要优化维权程序,帮助普通消费者降低维权成本。行业协会要提高行业协会内部监督自律的能力,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公民应提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来影响决策的能力。

第三,食品安全多元共治需要加强治理制度建设,确保多元社会共治治理体系有序运行。各共治主体的职能分工不同,利益诉求不同,为保障共治主体共同发挥治理效能,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为敦促地方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处置风险隐患,新法提出建立“责任约谈”制度。细化了各级政府逐级约谈程序,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建议继续完善责任约谈制度;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产业链的“立体化”问责体系,强化主要责任人责任。食品产业链条长且追溯困难,企业容易产生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为约束企业行为,新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有助于锁定食品安全责任,为追查相关事故责任人提供线索,有助于从源头打击食品违法行为。要继续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全过程建立信息数据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并传送到监管数据库中备案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为激发消费者维权积极性,要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大幅高于维权成本,调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积极性。

(作者 辜胜阻 王建润 辜胜阻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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