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必须推进监管革新(3)

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必须推进监管革新(3)

行政监管体制的新变革

针对互联网产业的行政监管体制,需打破条块分割。既然互联网产业是天然跨界融合、跨地域融合的,那么我们针对互联网产业的行政监管体制也不能局限于地域分割、行业分割,而应相对集中。笔者认为,在纵向上,由于互联网产业天然跨地域的特征,应当适当提升针对互联网产业的管理层级,主要由省级和省级以上行政监管机关监管,行使相关权力,省级以下行政监管机构主要是配合上级监管机构做一些实地调查取证工作。在横向上,配合互联网产业跨界融合的特征,应当确立一个互联网产业监管牵头单位,凡涉及互联网产业监管事宜,都应由这个牵头单位牵头实施,避免政出多头。

建立政府、行会、企业合作监管体制,避开行政资源不足的短板。由于网民个体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因此互联网产业天然地容易形成少数几个大型企业集团。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掌握海量的互联网个体从业人员信息,其针对用户实施监管要比行政机关直接面对这些海量的从业人员实施监管更加有效。况且,由于市场上往往存在几个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互联网从业人员可以在不同的集团间自由选择,因此互联网企业集团也有动力对依托其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从业者实施监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应当通过法律责任的设置,积极发动互联网企业和行业协会协同监管:变行政监管机关直接监督网络产业个体从业者,而由行政监管机关监督互联网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再由协会和企业集团监督互联网个体从业者。

建立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从业者双向交流体制,实施更加专业和符合业态的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产业行政监管的一大瓶颈是,监管人员大多是从其他传统监管机构抽调而来,对互联网新业态的了解不够,一些同志甚至都没有用过互联网相关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监管很难实现。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有深入了解的人员只能来自于业内,因此应当建立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从业者双向交流体制,吸收新兴产业从业者加入监管队伍,更好地根据产业自身特点实施监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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