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2)

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2)

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

当代世界,国家与政党有紧密的关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建设更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然而,政党和国家毕竟不同。政党是一部分人基于共同旨意聚集成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是基于全体民众利益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因此,国家和政党有各自的治理之道。治国依法,治党依规,国法和党纪不能混为一谈。

国法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党员干部和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国法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护所有人的公民权利。因此,国法设定的底线是任何人都不能超越的。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强有力的工具,维系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国法针对的不是政治身份,而是社会关系。党员干部和党员作为公民的一分子,严格遵守法律只是公民行为准则的要求,作为政治组织的成员,身份角色决定其行为准则必须另有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先锋就是表率,就是楷模。党的先锋作用和表率角色不是说党员干部和党员比一般公民高明,更不是高人一等,而是表明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必须具有相匹配的行为准则。如果党员干部和党员停留在一般公民的底线上,先锋和表率就无从谈起,先进性也就徒有虚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党纪严于国法。

依规治党中的“规”比依法治国中的“法”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覆盖更全、规定更细。《条例》的一系列规定表明,在许多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上,党纪管治的范围国法不管治。换句话说,党员干部和党员受到的约束比一般公民更多,有的事情在一般公民那里是个人道德的品质问题,而在具有政治身份的党员干部和党员这里就是组织纪律的政治问题。党纪严于国法,决定了依规治党的严肃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党纪和国法的关系说,这是对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和来源的强调,不能理解为依法治党的意思。管党治党不是依法,而是依规。

党纪与国法不同,但又不是截然分离的。在严明纪律的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下,有一种错误认识必须坚决防止,即把违纪和违法看成性质不同的两回事,认为违法的事不可做,违纪的事免不了。这样的想法千万要不得。当然,违法与违纪确实性质不同,违法必定违纪,而违纪可能不违法。但现实告诉我们,党员干部和党员触犯法律底线往往从违纪开始,违纪与违法只是一步之遥。因此,依规治党必须坚持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严守党纪意识的松懈就是触犯国法底线的开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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