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4)

尊重生命,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4)

【启示与思考】

武汉是较早启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的城市之一,而今对条例再做修改,剔除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这不仅与时俱进彰显立法善意,也可让见义勇为进一步回归本来。

然而不知是“误读”还是受既往“传统”的影响,一些人似乎对此不太理解,颇以为倡导“见义智为”,无形中会削弱人们的“勇气”,结果使见义勇为“打折”。其实这是一种落后的思维定势,也是一种形而上学。

时代进步要求法规进步。《见义勇为条例》颁布较早,此法规是立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当邪恶也随着社会进步而智能化时,要求《见义勇为条例》也要“随机应变”,以适应新环境,更好地保护正义、打击邪恶。在见义勇为斗争中,法规越是能保护正义,越是能震撼邪恶;反过来,越是正义受伤,越让邪恶嚣张,也让法规尊严受损。武汉市此举就是要打响“正义压倒邪恶战”,从法规上警醒人们见义勇为时发挥见义智为,最大化保护自己和最大化挽救别人。

当然,当有人碰到性命之忧,很多人根本来不及想什么就义无反顾地、本能地上去施救了。这种义无反顾,这种本能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武汉将“见义勇为”升华为“见义智为”,就是提醒人们在出现情况时,要更加冷静、更加理智,更加讲究策略。因此,“见义勇为”升华为“见义智为”,是一种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是人性化的体理,更体现了一种价值认同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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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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