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3)

尊重生命,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3)

倡导见义智为 提升生命价值

无论任何时代,见义勇为、乐于助人,都是美德,带着人性的恒久光泽。特别是危难关头的及时伸手,往往冒着付出生命代价的风险,更值得钦佩。因此,对那些舍生忘死之士,那些“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无论怎么讴歌、怎么褒奖都不为过。

如今,武汉实施的条例提倡见义智为,这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决,更不是反对人们助人为乐,而是希望人们在见义勇为的同时更加注意自我保护,即由见义勇为升格为见义智为。所谓智为,指的是既能保护自己,付出最小的代价;又能救助到别人,获得最大的效果。

较之以往,武汉的条例与时俱进,彰显进步。众所周知,早在2003年初,北京市新颁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就将“见义勇为”改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此后,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都删掉了见义勇为,提出见义智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制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也删除了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

如果说学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鼓励他们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那么如今武汉的条例也不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诚然,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旨在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如果暴虎冯河,缺乏策略,结果可能是救人者和被救者都丧生,这方面的悲剧其实已有不少。

有学者说,见义勇为不分社会制度,不分意识形态,也不分生活条件。它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一股社会力量和最根本的使命。一个没有见义勇为的社会,不会有活力,也不会有发展能力。诚哉斯言!我们都有权利珍惜自己的生命,但是为了社会更有前途,更应该敬畏生命,这就需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于此而言,希望武汉条例之后,敬畏生命的精神能够推广,希望全社会都能达成见义智为的共识。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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