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坚持历史的和具体的自由

论自由:坚持历史的和具体的自由

原题:论自由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价值追求。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全部的精力献给了人类解放的崇高事业,致力于使人类摆脱盲目自然力的支配,摆脱一切剥削压迫和旧式分工的束缚,摆脱一切剥削阶级的思想观念。在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自由的价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

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政治上,自由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反面,是通过暴力、奴役、恐吓等手段限制人的意志和行动。现代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外在任意力量干预的基本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规定下来。由这些基本权利所形成的私人空间,构成了外在力量的行为边界。外在的力量,特别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力量,可以无限制地朝这个边界逼近,但无论如何不应逾越这一界限,否则就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也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社会能够被称之为自由的、公正的社会;也很难想象,在自由权利随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们会有幸福感,会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

保障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同样尊重和保护人权。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响亮地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政治实践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通过一整套制度设计对之加以保障。无产阶级随着自身力量的逐步壮大,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权要求,开展了争取人权的斗争。19世纪30年代著名的英国工人宪章运动,就提出了取得普选权、参与国家管理的要求。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在存在的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就初步开创了社会主义的自由民主。后来,苏联和社会主义新中国也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持。

历史表明,自由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外在的任意的力量。这种力量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国家,还可能是社会。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需要确立人人平等的理念。任何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不论为社会发展作出多大贡献,都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绝不允许特权观念和行为的存在,绝不允许逾越宪法和法律侵犯他人权利。众所周知,权力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这就使得每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总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可能,进而使另外一些人的自由受到侵犯。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过,个体自由权利的保护,还要防范“社会暴政”。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占据压倒性地位,全社会就会形成一种压倒性的多数力量,从而使少数人的意见和权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这种“社会暴政”有时比其他种类的政治压迫更可怕,虽然它通常并不以极端的刑罚为后盾,但让少数人难以寻找有效的规避办法。

从根本上说,消除外在、任意力量对自由的威胁,需要全面推行法治。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 事实上,用法律治理国家、用法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用法律保障人们权益、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是现代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法治之下,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各级权力机关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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