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坚持历史的和具体的自由(2)

论自由:坚持历史的和具体的自由(2)

强化实质自由

在社会主义视野中,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是一种形式自由而缺少实质自由的维度,因为资本主义的自由主张个体拥有不受外在专制力量控制的私人空间。基于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政府要有一个程序化的框架,让不同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使其自由地开展竞争,表面上看是公正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不意味着能够现实地参与竞争,外在社会条件对一个人能否获得机会以及获得多大机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拥有巨额资本的富翁而言,他在现实中拥有的机会一定要比一个一文不名的乞丐大得多。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居于主导地位,谁拥有资本、谁的资本拥有量大,谁就在竞争体系中拥有发言权。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真正通行的是财富的自由,谁占有财富,谁就拥有权利和自由,越有钱就越有机会;而无钱、无权、无势的贫苦百姓总被关在“自由”的大门之外。

自由的实质性维度表明,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社会条件保障的自由,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是虚幻的。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剔除了特权因素的影响,对于激发个体潜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个人在竞争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了主观努力与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非自致性的偶然因素(如社会环境、家庭背景、是否接受良好的教育等)往往会对一个人的成长和成败产生重要影响。

追求精神自由

对于自由,我们决不能把它理解为与道德、公共利益无关的东西。如果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为低级欲望支配,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公共意识和责任感,这个人势必难以被冠之以“自由”。相反,我们对于自由应该作一种拓展性的理解,把它视为行动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状态而非消极的状态。也就是说,自由应该体现为个体对积极健康人生的追求、对社会公共责任的担当。

约翰·密尔是19世纪自由主义的忠诚捍卫者。他坚定地认为个体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但是,就是这位自由主义的捍卫者在论及个人应该过一种怎样的生活时,也特别强调了追求高级快乐的重要性。他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很显然,密尔并不把单纯的快乐作为生活的目标,而把快乐以外的目的,即幸福作为生活的目标。在密尔的观念中,幸福概念包含着简单的快乐体验所不能涵盖的价值追求。幸福不仅包括对金钱、权势、名望的追求,音乐、健康、德性等等都是幸福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自由必然意味着公共责任的承担。社会能否良性运行,既需要建构一套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制度,也有赖于个体德性的提升。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理性、审慎的精神,具备正义感和公共情怀,社会才能彻底良性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一定是与公民道德境界、公共责任感提升紧密相关的。一方面,社会主义重视个体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强调公民对社会的奉献、对国家的忠诚,强调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的养成。

所以,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通过生动活泼、潜移默化的形式,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这是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应该具备的基本内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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