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腐败侵蚀和消解国家治理目标和意愿
市场化改革以后,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错位,人性中贪财、自私、逐利的弱点得到了空前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河北省阜平县龙泉关镇顾家台村调研时说:“我非常不满意,甚至愤怒的是扶贫款项被截流和挪作他用,和救灾款被挪用一样,那是犯罪行为。”2014年8月,湖南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一名村干部因贪污公款被查后理直气壮地反问:“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这怎么还违法了?”可见,在乡村部分基层干部中“不义之财君莫取”的古训底线已经失守,不择手段牟取私利已公然大行其道。
要使国家好的公共政策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避免“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确需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虽然地方基层政府都是国家的代理者,但地方基层政府都是自利型的“经济人”,有其自身的强烈利益诉求,面对中央的委托要求,他们往往在考量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性执法,甚至徇私枉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恰恰出自于地方基层政府遵循自利型“经济人”的自我选择。官员代理人背离了民众委托人意愿,甚至抛弃委托人自立为王、自行其事,恰恰又是传统官僚体制难以摆脱的治理陷阱。在这种治理陷阱中,百姓与国家之间被层层官僚阻隔,最下层的百姓与最上层的国家之间缺乏制度化的直接联系,国家的治理目标和意愿往往被地方基层的官僚腐败侵蚀和消解。
以治理精细化重塑乡村政治生态
我国涉农腐败现象折射了我国在现代国家构建中的缺陷,最典型地暴露了社会治理结构的滞后和社会治理的粗放。粗放的社会治理难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治理涉农腐败问题,需要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中,以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理念和方式代替以往粗放式和经验化的社会管理思维和方式。
社会治理精细化要以党章和宪法为总依据,加强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体系建设,以预防涉农腐败。一个国家要想使公民享受到执政党提出的为民服务宗旨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建设能够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并依法、公开、公正地执行制度。赋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落实执政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最主要实现形式。在国家制度建设中,关键是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条主线是紧紧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规范、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方面的制度建设;另一条主线是紧紧围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自由幸福”,加强规范、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的制度建设。
最近,中央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执政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处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等具体内容,这是执政党从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重要制度建设成果。在国家层面,还应当对腐败专项立法,将涉农腐败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框架之中,依法惩治涉农腐败。在执政党和国家层面,要同步加强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制度体系建设,扎紧权力的笼子,规范权力的运行,划定权力的边界,同时拓展权利的空间,畅通权利的行使,维护权利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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