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四个路径

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四个路径

原题: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意义

首先,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宏观而言,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一是以法律形式巩固市场经济改革重要成果,为经济主体提供明确、稳定的预期,为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作用,以民主、透明的法定程序汇集民意、聚集民智、凝聚共识,消除制度障碍、破除部门利益,找到“最大公约数”,提升改革的科学性、稳定性、有序性、持续性,为科学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三是通过法治构建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环境和氛围,确保市场经济持续良好运行,为科学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微观而言,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明确主体地位、明晰权利界定、便利交易运行、规范交易行为、提供法律救济,为市场机制运行提供制度基础,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具体保障。第一,完善主体制度,保护市场竞争。践行市场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通过完善主体及其准入制度,强化平等地位、清除差别待遇、减少市场壁垒,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避免形成妨碍公平竞争的特殊利益集团,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二,完善权利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法律是确权护权的依据。法治不行,产权不定,交易不畅,市场焉存?只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创新才会蔚然成风,经济才能充沛活力。第三,完善交易制度,推动市场繁荣。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交易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为市场提供了清楚明确、公开稳定、反复适用的法定交易指引、流程和模板,节省了大量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可极大便利交易运行,推动市场繁荣。第四,完善信用制度,规范市场行为。通过法律原则、具体规定系统化地保护诚信、惩戒欺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法律制度体系,才可有力规范市场行为,防止“逆向选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五,完善救济制度,维护市场稳定。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便捷、有力的法律救济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使人们形成对市场和法律的内心信任,确保市场稳定。

其次,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是弥补两个“失灵”,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市场和调控两个机制共同发挥作用,而这两个机制的有效运行则有赖于法治支撑。

从市场角度看,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利用等属于外部性很强的行为,仅靠市场调节往往效果不佳,需要法律干预以弥补“市场失灵”。例如,就排污行为而言,行为人的决策依据是私人效用最大化,对于排污的严重负外部效应,私人均衡水平缺乏效率。通过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和程序,建立适当的“进入壁垒”,利用责任规则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构建相关信息机制以及产权交易机制等,从而降低环境污染行为发生的可能和造成的影响,减少对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害。

从政府角度看,虽然弥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但是政府本身也存在失灵的可能,需要法律的有力控制。例如,“政府失灵”的一大原因或表现就是“政府俘获”。少数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导致政府调控行为的异化的情形并不少见。法治则可通过强制性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序,迫使行政主体决策和执行行为必须处于“阳光”之下,允许更广泛的主体有效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大大限制利益集团的操纵可能与效果,有力防止“政府俘获”的发生,促使经济调控机制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

再次,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是推动共享经济,促进包容性发展的需要。

以自由平等促进共同发展。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平等。法律既对个人自由予以必要约束,又充分保护人们的行动自由;既充分维护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又通过必要的“特权”给予困难群众特别优待和特殊保护。这种对自由的保护与约束、对平等的尊重与限制,深刻契合市场经济自愿交易、平等合作的内在逻辑,有利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的主体自由、平等、有序地共同参与经济建设,激发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的广泛热情。

以公平正义促进发展成果共享。增进社会福利是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之所在,但是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福利的改善。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所言,人们很难公平地分享经济“馅饼”,这是最需慎重权衡的社会经济问题。通过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使“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等理念,经由法治活动转变为现实正义,广泛渗透和作用于各项经济活动,从而实际地引导和规范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成果共享,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坚强保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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