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制体制的转换:法律手段的积极“进场”和行政手段的悄然“退场”
一般来讲,政府简政放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简化行政管理程序,解除部分行政权力束缚,承接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和权力,调整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等”。[3](p69)由此可见,政府简政放权并非一“简”、一“放”那么简单,而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片段式、经验式的“简”、“放”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无助于权力运行问题的真正解决。所以,在宏观层面上,政府简政放权必须系统把握简政放权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包括简政放权的理念、原则、目标以及规范机构设置、整合机构职责和增强机构编制、激发社会活力、发挥市场作用等方面,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实现简政放权的最终目的:追求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在推进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这些要求和内容的研究,形成适合权力有效运行、群众方便办事的政府履政新模式,构筑起完整的简政放权的制度框架和体系。对政府简政放权而言,“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进程,增强简政放权实效,应在组建统一的简政放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采取以下策略:集思广益,科学评估简政放权范围;简化程序,实现标准化治理;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简政放权进程;及时立法,巩固简政放权成果;追踪反馈,严格考核简政放权绩效。”[3](p68)只有建构起从权力运行之前到权力运行结束之后的“全景式”的宏观层面的制度框架和体系,才能对政府简政放权的深入改革进行有效指导,政府简政放权才会有方向,有目标,有成效,进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制度的最高形式就是法治。因此,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推动简政放权的实施与评估。否则,就会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或者处于“放”与“管”的纠结与摇摆之中,既不能做到真正的“放”,也不能实现有效的“管”。谈及简政放权必然涉及到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哪些是需要加强的,是需要法律规范的“进场”的,而哪些是需要下放的,是需要行政手段的“退场”的,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为此,“首先是修改现有法律,以修法实现放权。从理想的角度看,通过修改现有法律,将职权的设定、调整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下放,这是最为明确和可靠的。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做到依法放权。”[4](p12)同时,还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解决简政放权之后带来的某些权力真空地带中的违法乱纪、损害人民利益的问题,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织密政府权力在相关领域退出后出现的漏洞,形成制度丛林,发挥法律规范的规约作用和评判作用。
简政放权,作为在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上寻求突破,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尝试,需要具备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当前,需要通过“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三张“清单”划清权力的边界,实现权力和义务的结合、正面与反面的结合,使简政放权得以落到实处。“三张清单,首先体现了‘有限’的精神,也就是权力有法定( 或制度规定) 的数量、边界和程序的三维立体限制,遇到权利即须止步或谨慎通过,意味着行政权被关进了‘笼子’。”[5](p47)三张“清单”既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的规范运行,也使得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成为了可能。这是法治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是责任型政府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效率政府的重要体现。
通过相关制度、体系、措施的完善,才能实现简政放权的初衷,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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