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搬抬担架费”该不该收?(3)

救护车“搬抬担架费”该不该收?(3)

“担架费”避免搬抬服务纠纷?

譬如南航事件中机组方和急救方,都对患者有救助责任,而不是“收费”与否的问题。更何况,一些危重患者可能口不能言、意识不清醒,亲属又不在身边,难道得等到“谈妥”抬担架价格再行救治?有时候,过度的“精细化”规定反而掣肘救治者,也贻误宝贵的抢救时间。

医疗救治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相对的系统性,决定了“收费”并非越细致越具体越好。如果院前救治的“抬担架”要另行计算收费,那么,帮助患者“下床”要不要收“下床费”费?帮助携带随身物品及保管,要不要收“携带保管费”?上了担架后抬到救护车上,要不要“上车费”?况且,多年来,急救人员已经习惯了将患者用担架或其他方式运送到急救车上,这已经是行业惯例,也是急救人员的责任。以此分析之,一个表面严格和细致的担架收费项目,不仅不会让患者满意,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救助纠纷。

多年前,公众熟知了一个“挟尸要价”的概念。个别地方的打捞人员在打捞尸体后漫天要价,“不给钱就不给尸体”,这是多么让人齿冷。一旦出现个别急救人员抬着担架“要挟”要钱的场景,难道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吗?另外,北京当地有关方面对“担架费”的立法规定,调研论证了吗?向广大患者征求过意见吗?有多少患者同意?医务人员认同吗?如果仅仅是立法者和个别建议者的“一时头脑发热”,这样的规定还是趁早取消的好。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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